Page 68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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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机构组织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括注简称后使用简称。各时期

            的地名、职务,均按当时称谓。业务术语尊重历史习惯。对“反革命分

            子”“违法犯罪分子”“案犯”等术语于1997年3月14日起均按修订后颁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称为“犯罪嫌疑人”。《温州市公安机关民

            警考评记分办法》《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温州

            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合称《温州市公安局局规》,在

            本志中简称为《局规》。




                 六、  本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立传对象仅限于在公安工作和维

            护社会治安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并英勇献身的烈士等先进人物。人物简

            介、名录及记事不受此限。




                 七、  本志资料来源于档案、书籍、报刊和口碑等,一般不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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