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舟山年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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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纂体例

                  1. 记述时限,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特载之市委讲话和政


            府工作报告选用 2018 年,以更突出年鉴时效性。部分新增单位和机构改革后职

            权变动单位,或跨年事件,为说明事物因果,适当追溯历史。

                  2. 记述范围,以 2017 年行政区划为界,以市区为重点,兼顾各县,并按事物

            分类法作城乡一体记述。


                  3. 记述体例,采用记、述、图、表、录等形式,除特载、专记外,一般采用记叙

            体,力求结构严谨、文风朴实、语言简洁。

                  4. 本年鉴所用数据,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则以职能部门

            提供为准。


                  5. 文中标点、称谓、数字、纪年、计量单位等,均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书

            写。

                  6. 文中有关“是年”“全年”“一年来”等记述,及未作特别说明的时间,均

            指 2017 年;货币单位不作说明的均指人民币;同一条目多次出现的领导人名,首


            次冠以职务,后均省略,职务有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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