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2 - 《鹿城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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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0 年 1 月),温州始设地方审判检察厅。民国时期沿袭清制,在温州先后设立浙
              江第十地方法院检事厅、浙江高等审判检察厅瓯海分庭等“审检合署”制度的机构。民国 32 年(1943)高
              一分院监察处有首席检察官 1 人、检察官 2 人、书记官 4 人、录事 5 人、法警 8 人、工役 3 人,共 23 人。37
              年检察处增至 36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 12 月成立温州市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合署办公。1953 年起,检察机构
              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自侦、一般监督、劳改监督等工作。1957 年,检察机关一批干部被错误批判、处
              理,人员下方削减,严重影响法律监督。1961 年后,检察工作开始转机,1966 年发生“文化大革命”,检察
              工作受到严重冲击而基本中断,1975 年,检察机关撤销。1978 年 3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
              重新确认检察制度,10 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分院恢复。1979 年 8 月,温州市健全检察机关和办案制度。
              1981 年 11 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分院和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合并,组建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1984 年 3 月,由原东城、南城、西城三个区检察院合并,组建成温州市城区人民检察院。1985 年 5 月,
              改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至 2003 年,已设立侦查监督检察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
              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等 11 个科室。
              全院共有干警 108 人,其中检察员 69 人,助理检察员 11 人 ,其他工作人员 28 人。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89 人。
                  区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经济犯罪活动,查处贪污、
              贿赂大要案,履行检察职能。1990 年,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1992 年贪污贿赂侦查局(现称反贪污
              贿赂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2001 年,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五好检察院”,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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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职权对公安机关、人                          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民法院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                            实行监督;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
              否合法实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提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的错
              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误判决和裁定,按照程序提出抗诉。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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