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洞头县志(199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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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例




                   一、《洞头县志(1991—2005)》遵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编纂指导原则,做到存真
               求实,与时俱进,全面、客观地记述洞头县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坚持辩证

               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努力体现时代精神,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做到
               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 本志记事上限肇于1991年,与上届《洞头县志》相衔接;下限止于2005年底,个别重大事物

               的记述延至成书前。 相关发展变化数据与1990年进行比照。 延续第一轮《洞头县志》,既注重连续
               性,又对发现的错失缺漏进行补遗纠正,还为适应时代发展努力创新。 为使记载的事物更具完整
               性,对相关事物的记述酌情上溯,衔接性上溯采用跳跃式或归纳式等方法;而地情部分采用通续结
               合方法。

                   三、 本志记述范围以洞头县现行政区域为界。 择要记述发生在县域以外的为本县人氏所为或
               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物。
                   四、 本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各编、人物、附录组成。 记、志、传、图、表、录、注诸体并用,以志

               为主。 分编、章、节、目,以事分类,横排竖写,纵横结合。 目之下,根据实际需要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
               行记述。
                   五、《概述》综述县情,总摄全书;《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注”用以对有关
               词语或内容进行注释说明,采用括注或专注两种方式。《人物》坚持“以事系人”,“生不立传”原则,

               不入编的序列。 各编首均以短文提示梗概。
                   六、 本志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数据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统计部门未掌握的,
               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为准,均经过核实。采用之数据,若有小数的,一般取小数点后面两位。产值

               数据均采用当年现行价。
                   七、 本志资料来自《洞头年鉴》的记载和本县各部门单位之档案,以及有关人士提供之资料,
               均经整理校核,不再注明出处。
                   八、 本志记载的地名、组织机构名称、人物职务称谓等均沿用当时称谓。 新事物首次出现时均

               用全称,尔后适当运用简缩语。
                   九、 本志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使用规范化的汉字。 文风力求严谨、朴实、简洁、流畅、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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