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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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篇 历 史 记 事
行 政 上 加 强 控 制 ,强 化 管 理 厘 金 ,建 立 国 税 和 地 方 税 体 系 ,废 除 包 税 办 法 ,
民 国 18年 ,嘉 兴 即 成 为 重 点 县 ,嘉 兴 县 长 将 屠 宰 税 、印 花 、丝 、茧 捐 收 归 税 局 自 办 。
参 加 全 国 内 政 会 议 。 民 国 24年 ,嘉 兴 县 改 为 实 整 顿 田 赋 废 除 地 丁 银 、抵 补 金 等 名 目 ,统
验 县 ,由 内 政 部 民 政 司 长 王 先 强 任 县 长 。 民 国 称 田 赋 ,简 化 缴 纳 ,一 年 分 两 季 征 收 货 币 。 清 理
25年 8月 ,在 嘉 兴 建 立 浙 江 省 第 二 区 督 察 专 员 积 弊 ,嘉 兴 县 清 理 出 民 国 16年 (1927)后 征 收 人
公 署 兼 保 安 司 令 部 ,专 署 在 嘉 兴 县 府 办 公 ,专 员 员 舞 弊 款 46000元 。
王 先 强 仍 兼 任 嘉 兴 县 长 两 年 。 这 期 间 的 施 政 主 增 设 金 融 机 构 县 增 建 农 民 银 行 、省 地 方
要 是 : 银 行 等 机 构 ,主 要 集 镇 都 设 立 农 民 银 行 等 金 融
加 强 县 政 府 职 能 县 政 由 县 长 统 管 ,县 政 机 构 办 事 处 。
府 下 设 各 局 (后 改 为 科 ),履 行 职 能 ,省 设 自 治 专 改 革 币 制 先 是 于 民 国 21年 (1932)4月 ,
修 学 校 等 机 构 ,培 养 县 区 官 吏 ,逐 渐 形 成 公 务 员 实 行 废 两 改 元 ,一 切 经 济 来 往 不 准 再 以 银 两 计
系 列 。 算 ,统 一 使 用 银 元 。 民 国 24年 11月 币 制 改 革 ,
推 行 乡 镇 村 街 体 制 ,建 立 保 甲 ,控 制 基 层 废 银 币 ,统 一 使 用 法 币 。 嘉 兴 于 城 区 及 王 江 泾 、
民 国 17年 (1928)前 ,县 以 下 的 区 、乡 和 庄 、里 均 新 塍 、新 丰 、王 店 等 处 设 兑 换 处 ,僻 远 处 由 公 安
无 行 政 机 构 ,城 区 亦 分 区 以 里 为 称 。国 民 党 执 政 局 派 人 收 兑 ,一 个 月 内 收 兑 完 毕 。
后 ,嘉 兴 等 县 首 于 民 国 17年 4 月 起 实 行 村 街 对 农 业 和 蚕 桑 改 良 给 以 一 定 的 重 视 民 国
制 。 改 乡 村 的 庄 里 为 村 ,城 区 的 里 为 街 ,全 县 划 17年 (1928)4月 ,各 县 成 立 了 蚕 业 指 导 所 ,区 乡
分 乡 镇 ,为 一 级 行 政 单 位 ,设 办 事 机 构 ,下 统 村 、 设 蚕 业 指 导 员 ,组 织 蚕 农 改 良 蚕 种 ,推 行 新 法 养
街 ,编 订 门 牌 ,纳 入 行 政 管 理 ,继 又 于 民 国 22年 蚕 。 民 国 20年 8月 后 ,海 宁 等 县 先 后 设 立 农 业
普 遍 在 乡 以 下 编 保 甲 ,十 户 为 一 级 ,十 甲 为 一 改 良 场 ,嘉 兴 推 广 纯 系 稻 ,海 宁 斜 桥 设 千 亩 纯 系
保 ,每 乡 辖 数 保 ,从 而 将 行 政 管 理 权 力 控 制 到 农 稻 改 良 场 ,国 民 党 浙 江 省 主 席 黄 绍 竑 曾 往 参 观 。
户 。 民 国 21年 1月 ,在 崇 德 大 操 场 举 行 杭 嘉 湖 地 区
建 立 户 政 民 国 17年 (1928)8月 起 开 展 的 羊 种 展 览 会 。
户 口 调 查 ,掌 握 全 县 人 口 数 字 ,并 加 强 户 籍 管 推 广 官 办 半 官 办 的 合 作 事 业 民 国 22年
理 。 (1933)11月 ,嘉 区 六 县 合 作 事 业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建 立 地 政 民 国 18年 (1929)6月 完 成 土 关 创 建 嘉 区 合 作 事 业 促 进 会 ,至 民 国 25年 ,嘉
地 陈 报 ,掌 握 了 全 县 的 土 地 数 字 ,对 耕 地 开 始 着 区 各 县 有 合 作 社 263个 ,其 中 信 用 社 94个 ,供
手 清 丈 ,继 又 于 次 年 开 始 土 地 测 量 ,到 民 国 25 销 社 12个 ,生 产 社 92个 ,运 销 社 62个 ,消 费 社
年 ,嘉 兴 县 已 根 据 测 量 结 果 ,绘 制 完 成 562个 庄 3个 。
丘 的 地 图 。 国 民 党 政 府 这 一 时 期 整 顿 财 经 ,建 立 规 章
建 立 警 察 机 构 除 县 设 公 安 (警 察 )局 外 , 制 度 ,目 的 是 集 中 财 源 。基 层 的 摊 派 苛 收 在 一 定
分 区 在 重 要 乡 镇 普 遍 设 分 驻 所 和 水 上 警 察 。 期 间 固 有 所 减 少 ,但 因 中 央 、省 不 断 搜 罗 ,人 民
建 立 县 地 方 武 装 民 国 20年 (1931),县 建 负 担 比 北 洋 军 阀 统 治 时 反 而 加 重 。 国 民 党 政 府
保 卫 团 ,设 基 干 部 队 常 备 队 ,以 县 长 兼 团 长 ,后 多 以 国 债 、省 债 名 义 聚 敛 。以 民 国 17年 和 18年
改 由 省 府 保 安 处 直 辖 各 地 团 队 。 民 国 23年 ,把 为 例 ,17年 7月 省 发 行 整 理 土 地 公 债 450万
县 商 会 领 导 的 保 卫 团 编 入 县 保 卫 团 的 常 备 队 。 元 ,嘉 兴 县 约 30万 元 ,9月 又 发 行 公 路 公 债 ,嘉
兴 县 勒 募 30万 元 ;18年 11月 ,省 募 集 建 设 公
整 顿 财 政 经 济 ,控 制 财 源 债 1000万 元 ,嘉 兴 县 分 配 35万 元 。当 时 嘉 兴 每
整 顿 税 收 民 国 18年 (1929),废 除 厘 卡 、 年 田 赋 银 才 104万 元 ,两 年 勒 购 省 债 比 例 各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