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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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篇 人 口
励 一 对 夫 妇 终 身 只 生 育 一 个 孩 子 ,控 制 生 育 二 假 ),工 资 照 发 ,不 影 响 晋 级 、调 整 工 资 ,并 计 算
胎 照 顾 面 ;同 时 ,又 普 遍 建 立 计 划 生 育 和 人 口 目 工 龄 (但 不 能 同 时 享 受 六 个 月 哺 乳 期 )。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 1989年 3月 ,市 政 府 与 各 县 鼓 励 晚 婚 晚 育 1979年 ,嘉 兴 县 根 据 浙 江
(市 、区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签 订 “计 划 生 育 目 标 管 理 省 革 委 会 颁 发 的 《规 定 》,对 晚 婚 年 龄 定 为 :农 村
责 任 书 ”,层 层 分 解 计 划 生 育 指 标 ,签 订 责 任 书 。 女 23周 岁 、男 25周 岁 ;市 城 女 25周 岁 、男 27
之 后 ,又 把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列 为 创 文 明 单 位 、农 村 周 岁 。小 城 镇 晚 婚 年 龄 略 高 于 农 村 。1982年 ,嘉
“文 明 户 ”、“五 好 家 庭 户 ”的 考 核 内 容 和 评 比 条 兴 市 又 规 定 ,国 家 干 部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双 方
件 ,城 乡 基 层 单 位 与 家 庭 个 人 签 订 计 划 生 育 合 符 合 晚 婚 条 件 结 婚 的 ,除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的 婚 假
同 书 。1990年 ,贯 彻 实 施 省 人 大 新 颁 发 的 《浙 江 外 ,再 增 婚 假 12天 ;实 行 晚 育 的 ,除 国 家 规 定 给
省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条 例 》(下 称 新 条 例 )以 及 配 套 予 产 假 外 ,再 增 加 产 假 15天 。 1985年 ,晚 婚 年
措 施 ,使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由 行 政 管 理 走 上 法 制 的 龄 定 为 女 满 23周 岁 ,男 满 25周 岁 。 1990年 规
轨 道 。 定 ,男 女 双 方 实 行 晚 育 ,男 方 可 享 受 5至 7天 护
理 假 ,35周 岁 以 上 未 婚 的 应 视 同 已 婚 参 加 分
【政 策 措 施 】
房 。
计 划 生 育 实 行 以 鼓 励 为 主 的 政 策 。60年 代 有 计 划 的 安 排 照 顾 二 胎 生 育 在 大 力 提 倡
初 期 即 实 行 节 制 生 育 免 费 。 70年 代 开 始 ,职 工 一 对 夫 妇 只 生 一 个 孩 子 的 同 时 ,有 计 划 的 安 排
绝 育 或 节 制 生 育 ,其 所 需 住 院 、检 查 、手 术 费 和 照 顾 二 胎 生 育 。 1982年 ,嘉 兴 市 根 据 省 人 大 常
医 药 费 用 全 部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担 。之 后 ,各 项 政 委 会 颁 发 的 《浙 江 省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试 行 草 案 )》
策 措 施 逐 步 完 善 。 规 定 精 神 ,联 系 本 地 实 际 ,对 生 育 二 胎 作 了 补 充
鼓 励 一 对 夫 妇 只 生 育 一 个 孩 子 1979年 规 定 ,农 村 具 体 条 件 是 :夫 妇 双 方 均 为 独 生 子 女
10月 起 ,各 县 根 据 浙 江 省 革 委 会 下 发 的 《浙 江 的 ;有 女 无 儿 户 只 招 一 婿 的 ;同 胞 兄 弟 一 方 在
省 计 划 生 育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下 称 规 定 ),对 只 40岁 以 下 ,决 定 不 婚 不 育 且 二 房 以 上 合 一 子
生 一 个 孩 子 并 采 取 可 靠 节 育 措 施 的 夫 妇 ,由 县 的 。生 育 两 胎 的 隔 期 为 四 年 。同 时 ,又 规 定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发 给 《独 生 子 女 光 荣 证 》,凭 证 下 列 规 定 条 件 的 育 龄 夫 妇 ,不 论 城 乡 均 可 照 顾
每 年 领 取 儿 童 保 健 费 30元 或 300个 工 分 ,至 子 生 育 二 胎 :即 第 一 个 孩 子 经 县 级 以 上 病 残 儿 童
女 14周 岁 止 。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独 生 子 女 可 凭 证 鉴 定 机 构 确 诊 为 非 遗 传 性 残 疾 ,不 能 成 为 正 常
享 受 统 筹 医 疗 ,免 费 入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独 生 子 劳 动 力 的 ;再 婚 夫 妇 一 方 未 生 育 过 ,另 一 方 只 生
女 家 庭 在 单 位 分 房 时 可 优 先 照 顾 。 1985年 2 育 过 一 个 孩 子 的 ;婚 后 长 期 不 育 (5年 以 上 ),已
月 ,独 生 子 女 的 保 健 费 改 为 每 年 不 低 于 50元 , 领 养 一 个 孩 子 而 又 怀 孕 的 。 对 双 方 均 系 少 数 民
并 规 定 单 位 分 房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独 生 子 女 按 族 的 夫 妇 ,参 照 农 村 二 胎 条 件 执 行 。 1985年 10
两 人 计 算 。 1990年 ,独 生 子 女 的 保 健 费 又 提 高 月 ,市 政 府 印 发 的 (1985)79号 文 件 提 出 ,对 农
到 每 年 60元 。对 只 生 一 个 孩 子 的 育 龄 妇 女 给 予 村 有 实 际 困 难 的 女 孩 户 ,母 亲 年 龄 在 28周 岁 以
六 个 月 的 哺 乳 期 ,工 资 按 本 人 工 资 的 80% 发 上 ,生 育 第 一 胎 已 间 隔 4年 以 上 ,本 人 有 生 育 要
给 ,不 影 响 晋 级 、调 资 ,并 计 算 工 龄 。农 村 独 生 子 求 的 ,经 过 批 准 可 有 计 划 照 顾 生 育 第 二 个 孩 子 。
女 的 父 母 可 优 先 进 乡 (镇 )企 业 ,农 村 审 批 建 房 1990年 ,各 地 又 根 据 省 人 大 颁 发 的 新 条 例 ,逐
宅 基 地 ,独 生 子 女 按 两 个 子 女 计 算 。1990年 ,省 步 完 善 照 顾 生 育 第 二 胎 的 政 策 。
人 大 新 条 例 规 定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和 职 工 持 有 《独 表 彰 奖 励 先 进 1978年 ,嘉 兴 地 区 及 嘉 善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有 条 件 单 位 ,经 主 管 部 县 、嘉 兴 航 运 公 司 被 授 予 省 级 计 划 生 育 红 旗 单
门 批 准 ,可 给 予 女 方 产 后 一 年 假 期 (含 法 定 产 位 。1986年 嘉 善 县 被 国 务 院 授 予 全 国 计 划 生 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