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顺治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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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点校本以清顺治九年(1652)《开化县志》刻本为
             底本。
                  二、点校工作以中华书局总编室《古籍校点释例(初稿)》

             为基本依据,严格依照底本开展点校。校勘只限于文字的脱、
             讹、衍、倒,不涉及底本所述史实。

                  三、由于底本系几经复制所得,字迹多有漫漶甚至缺失。
             对于缺失之内容,若《康熙开化县志》等文献已复载的,则
             根据底本中的缺失字位及字数,对校后予以补入;未见复载
             的,则以“□”标示。

                  四、原文中脱字统一用“□”标示。
                  五、对于底本中的明显错讹字,参考其他文献,一般径

             改而不作校勘标注。
                  六、文字使用规范通用的简体字,繁体字、异体字以及
             旧体字、俗字,一律转换;古有今无、有繁无简的字,仍用

             底本原字。
                  七、按照古汉语语法断句。标点符号执行《常用标点符

             号用法简表》标准。并列的句式,能用逗号、句号的一般不
             用分号。文中典籍一律加书名号。
                  八、以横排简化字排印。卷、节、目名,分别用 2 号字、

             3 号字、4 号字,正文用小 4 号宋体字,释文用小 5 号楷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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