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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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商贸
各级批发食用盐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期向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及检验检测站报验,各
级食盐零售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销售食用盐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加碘质量标准。因治病需要食用无碘盐,凭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到县盐业公司及指定地点购买无碘盐。
2001—2010 年庆元县盐的购销存一览表
表 16—4—2—1 单位:万千克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购进 123.1 153.9 176 115.2 117 76.8 78.1 182.4 36.8 85.5
销售 128.9 130.4 160.1 117.5 111.4 83.3 80 110.3 93.4 92.5
存储 10 25.9 41.9 39.9 33.9 35.4 33.3 100.8 43.4 36.3
盐政执法
1991 年,庆元县食盐继续实行计划供应。1997 年后,县盐务局组织专门盐政执法人员检查和整顿食
盐经营,对经营证照、经营渠道、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取缔无证、违规经营,严禁销售土盐、硝盐、
平锅盐、工业废盐和不加碘盐,打击不法盐贩子套购倒买倒卖、囤积居奇等,确保食盐市场稳定有序。
2001—2010 年,县盐务局查处食盐违规经营 20 起,罚没食盐 1.2 万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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