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2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P. 822
长兴县志(1988—2012)
端日渐显现,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引起不少国家采取反倾销等措施提高进口税额,以削弱中国产品国
际竞争力。2004 年,仅湖州全市即遭遇 11 起反倾销调查案,涉及木业、化纤、医药、机电(含手动液压
车)、纺织品等 18 类产品,百家民营企业,案值 4732 万美元。同年 4 月 29 日,欧联执行委员会在《官
方公报》发布 2004/C103/05 号通告,对中国输欧手推车(手动液压搬运车)及其主要部件进行反倾销
立案调查,诺力公司为涉案企业。
二、抗辩败诉
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诺力公司从“震惊”“愤怒”,到“一筹莫展”和“担忧”,最后“又重新鼓起勇
气”。召开高层会议,董事长、总裁丁毅为未来工作定下基调:事在人为,坚决应诉。
5 月 2 日,商务部、中国机电商会在宁波召集涉案企业参加紧急会议,研究应诉事宜。根据欧盟委
员会的规定要求,涉案企业可以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也可以提出申请分辨裁决和争取自身市场经济地
位,还可以两者同时进行。经过慎重考虑,“诺力”决定两者同时参加。遗憾的是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
后,行业的无损害抗辩,最终因 25 国代表投票的票数少而未获成功。
同时,该公司第一时间内聘请的北京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和比利时 VBB 律师事务所作为反倾销应诉
代理律师,已按照欧盟的要求递交有关文件资料,9 月 6 日通过欧盟核查员的现场审核。然而,9 月 30
日,诺力公司接到欧盟“拒绝给予 4 家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初裁结果。欧盟在公布的初裁决定中,
以诺力公司会计实践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牵强理由,决定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并裁定 35.9%的高额
倾销税率。其余应诉的 3 家公司也得到类似的结果。放弃应诉的企业,则被裁定 49.6%的倾销税率。历
史上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行业)扭转过欧盟的初裁,继续抗诉将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锦天诚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劝“诺力”停止申诉,但“诺力”决定: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继续抗诉。
三、反败为胜
2004 年 11 月 28 日,“诺力”通过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向商务部提交一份申请,请求国家出面,启
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向欧盟讨回公道。针对欧盟的裁决,“诺力”在申请书中提出如下反驳意见:第
一,欧盟立法上要求企业的财务制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但是立法上对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用大写,因
此不是特指的,只是指在国际上被普遍公认的一些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如果欧盟标准中的国际会计准
则确实是特指“国际会计准则”,那么,欧委会并没有要求欧盟的企业执行该准则,欧委会也没有用该准
则来衡量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第三,从 1998 年至今,在欧盟反倾销案中,
已经有 20 多家中国企业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都是按照中国法律要求执行中国会计制度,无一执行特定
的“国际会计准则”。欧盟以“诺力”不执行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否定其市场经济地位,完全是任意的,
违反 WTO 透明度和公正性原则;第四,欧委会可以凭空否定中国会计制度,也可以任意否定中国的法律
制度,是不能被接受的。
商务部对该案高度重视,在多次与欧盟的双边磋商中,就“诺力”的问题提出严正交涉,给欧委会施
加了非常大的压力。财务部则为诺力公司专门出具重要而权威的解释,有力地支持企业的抗辩观点。
长兴地方政府为坚定企业的信心做了大量工作,并为企业解决许多实际困难。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
协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上发挥重要作用,他们丰富的实战经验保证了“诺力”在整个应诉过程中一直能
够把握正确的策略和方向。该次由国家、涉案企业、社会力量和当地政府的合力抗诉,事后被称作“四体
联动”机制。
2005 年 7 月 22 日,欧盟作出终裁,将终裁倾销税率由初裁的 35.9%降为 7.6%。“诺力”成为全国同
行业唯一被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成为国内第一家扭转欧盟反倾销案件的初裁决定的外贸企
业。该案成为中国首个终裁结果改变初裁不公正判决的经典案例。
反倾销胜诉后,专程到诺力公司考察的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领导说,诺力是欧盟委员会首次
在终裁决定中,改变其在初裁决定中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第一次实现了企业在反倾销应诉
中由被动转主动。“诺力”应诉并取得最后胜利,成功使欧盟改变了初裁对其市场经济地位的否决,成为
· 7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