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舟山市志(1989—2005)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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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


                   1989—992年继续实行“总额包干,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体制。1993年,省对舟山市财政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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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体制实行原体制和“分税制”并存,地方留用仍按原包干体制结算。是年上缴9726万元,上缴比例为

               30.99% 。1994年,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地方与中央共享收入。地方
               与中央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

               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50%。以上收
               入划分,以1993年作为基期年核定基数,地方收入比1993年基数增长部分上缴省10%。

                   1995—996年,省对舟山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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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收入;地方收入转作中央税和共享税上划中央的部分,中央以1993年为基数,每年按1∶.3比例逐年递增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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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原按体制应上缴中央或省的数额,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997年,省对舟山实行“两保两联”财政管理体制: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保消化历年累计赤字;省财

               政对地方技改补助、奖励与地方财政增收上解省部分相联系。
                   1998—002年,省对舟山实行“两保两挂”财政管理体制,“两保”同上,“两挂”即省财政对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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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奖励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相挂钩。其中,2000—002年省对舟山实行“三保三挂”财政管理体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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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保所辖县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奖励和城市建设补助相挂钩。岱山、嵊泗两县直接与省财政结算,市区(含

               市属、定海区和普陀区)汇总与省财政结算,市级财政再与定海、普陀两区结算。各级乡镇财政直接与所属
               县(区)财政结算。

                   2002年,国务院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各50%的比例分享。全省进行农村税费
               改革,对因改革减少收入的乡镇进行补助,舟山市级安排转移支付补助7706万元。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

               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
               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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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超过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5的比例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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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05年,省对舟山实行第二轮“两保两挂”财政管理体制,在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完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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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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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994 年,全市财政收和支除1990 年比1989 年分别下降4%和0.12%外,其余均逐年递增。6 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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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财政总收入16.46 亿元,年均递增率10.68%,1994 年比1989 年增长64.97%;财政总支出15.51 亿元,年均
               递增率13.48%,1994 年比1989 年增长88.22%;收支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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