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1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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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编       农业     农村




                  案与审案分离、办证与签证分离)、“四统一”(执法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
                  调配、执法经费统一安排)综合执法体制和内部运作机制。是年 5 月,农业行政执法科更名为定海区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农业机械监理站分别于 2004 年、2005 年从农业综合执
                  法大队分离。2007 年 12 月,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由内设科室变为单独设立,核定全额拨款事
                  业编制 17 名。
                      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2004~2006 年连续 3 年被省农业厅评为农业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2004 年被农业部评为农业行政执法先进单位,2006 年被省农业厅评为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优
                  胜单位和全省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执法案例


                      1997 年,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成立后办理的第一件案件为湖州籍李某某等 3 人非法捕
                  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是年 6 月 4~19 日,湖州籍李某某等 3 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在临城青湾村和白泉万寿村各带一只猎狗到山上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獐,共猎捕
                  幼獐 14 头,取得奶块 18 包、獐胃干 2 张,由于性质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移交区公安分局处理。

                       查处盐仓虞某某伪造生猪白肉检疫验讫标志案。2001 年 5 月 23 日早晨,虞某某与其丈夫在
                  家中私宰生猪 1 头,未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由当事人虞某某用预先刻好字的尼龙纸、紫药水、海
                  绵在白肉上涂印白肉检疫验讫印,分别在盐仓乡三高地菜场和石礁乡潮面菜场销售,被市商业集

                  团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经鉴定猪肉上检疫验讫印属伪造。当事人虞某某承认自 2001 年 5
                  月初开始采用同样手法伪造白肉检疫验讫印五六次,获得猪肉经营款人民币 2400 余元。当事人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伪造生猪白肉检疫验讫标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虞某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400

                  元,并处以罚款 1 万元。
                      至 2007 年底,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案件 288 件。


                                                第七节         减轻农民负担



                      1993 年 5 月,成立区清理农民负担办公室。是年 6 月,清理 95 项收费项目,其中取消 12 项、
                  部分取消 4 项、要求停止执行报省审批 2 项、要求降低收费 6 项、保留执行 32 项、继续执行 38
                  项、暂停执行进行清理 1 项。1998 年,农民负担由“以乡为单位”改为“以村为单位”计算。1996 年,

                  成立区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1999 年,各乡镇成立渔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是年,推行
                  农(渔)民负担预决算“一定三年不变”制度,严格控制“三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统
                  筹”(民办教育经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1999 年,农民直接向集

                  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用,人均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比重为 1.1%,低于国家规定
                  5%。2002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乡(镇)统筹项目,实施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翌年,首
                  次实现农民无直接负担。2004 年,先后两次对 33 项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取消收费
                  15 项,免收 6 项,降低标准 12 项,全年减轻农渔民负担 25.84 万元,人均减负 1.12 元。是年起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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