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普陀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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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  1 986 年 出 生胎次构成情况
             表 5  -  1 4






































                                            第   二 节          生 育政 策






             1 9 8 2 年 9 月 5 日       ,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 普 陀 县 计 划 生 育 实 施 细 则                             ( 试

                1 1 月 制 定政 策措施 :
       行 ) 》 ,
             男 女 青 年 按法 定 婚 龄 推 迟 3 年 以 上 结婚 为 晚 婚 , 妇 女 24 周 岁 以 后 生 育 为 晚


       育 。
             符 合 以 下 6 个 条 件之             一  者 允 许生 二 胎 : 第           一  个 孩 子 为 非 遗 传 性 残 疾 ; 再 婚

       夫 妇   一  方 未 曾 生 育 , 另          一  方 只 生 过 1 个 孩 子 ; 婚 后 5 年 以 上 不 育 , 领 养 1 个 孩


       子后 又 怀 孕 ; 两 代 入 赘 只 有 1 个 孩 子 ;                      兄 弟 两 户 合       一  个 孩 子 ; 渔 民 第         一  个 生 女


       孩 。 城镇 居 民 执行前 3 条 。
             奖 罚 :     1 9 8 2 年 起 , 符 合 晚 婚 加 婚 假 1 2 天 , 实 行 晚 育 增 产 假 1 5 天                        。 优先 照

       顾 晚婚 晚 育 青 年 住 房 分 配 ; 奖 励 渔 农 村 双 方 晚 婚 晚 育 ;                               自 愿 只 生 育 1 个 孩 子 育

       龄 夫 妇 , 发 给 《 独 生 子 女 证 》 、 奖 金 或 奖 品                      。   1 4 周 岁 以 下 独 生 子 女 领 证 后 , 每

       年 发 给 儿 童 保 健 费 30            ~  48 元 , 享 受 时 间 不 超 过 1 0 年              。 或 给 独 生 子 女 母 亲 1 年

       产 假 ( 包 括 法 定 产 假 )           ,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 独 生 子 女 优 先 入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入 学    、 就 业    、 分 房     。 机关 群 众 团 体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 按 两 个 子 女 标准 分 配 独 生 子

       女 家 庭 住 房       。 渔 农 村 独 生 子 女 家 庭 , 在 承 包 土 地                    、 调 整 自 留 地和 安 排 建 房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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