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4 - 普陀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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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 利 管 理





                                                第   一    节       管 理 机 构





                  县 级 管 理 机 构              民 国 以 前      ,  县 无 水 利 机 构 ,         民 间 按 受 益 范 围 自 行 组 织 管

            理     民 国 3 6 年       ( 1 9 4 7 )  , 定 海 县 水 利 协 会 成 立 , 订 有 管 理 章 程                。 解 放 后      , 始 由
               。
            县 府 建 设 科 兼 理         , 其 后 山 县 府 农 林 水 利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   1 9 5 4 年 配 专 职 水 利 技 术

                     1 9 6 2 年 聘 农 民 水 利 技 术 员 6 人               1 9 8 3 年 建 县 水 利 工 程 勘 察 设 计室              、 县 机
             干 部 ,                                            。
            电 排 灌 站      。   1 9 8 6 年 县 农 林 水 利 局 设 水 利 股              、 勘 察 设 计 室        、 机 电 排 灌 站 计 1 9

            人  ,  其 中 技 术 人 员 8 人         , 兼 县 防 汛       、 防 旱    、 防 台 指挥 部办 公 室 工 作               。

                  基 层 管 理机构                民 国 3 7 年 , 朱 家 尖         、 上 庄 ( 今 六 横 区         一   部分 ) 等 乡 建 水

            利 协 会    。  5 0 年 代 初     , 仍 由 受 益 范 围 组 织 管 理 , 专 管 或 兼 管 水 闸 , 报 酬 按 受 益 田

            亩 分 摊    , 合 作 化 后 集 体 支 付           。  1 9 64 年 普查 , 落 实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298 名                  。  70 年 代


            起  , 芦 东    、   大 使 岙    、 大 岙    、   勾 山 等 小 (      一  ) 型 水 库 分 别 建 管 理 机 构 , 配 脱 产 管

            理 人 员 1 0 名          1 9 7 5 年  , 专 职 水 利 管 理 员 20 名 , 兼 职 3 20 余 名
                             。                                                                   。   1 9 7 9 年 冬 起 ,
            陆 续 配 备 乡 级 水 利 管 理 员             。   1 9 8 6 年 转 合 同 制 职 工 2 5 名         。   1 9 8 0 年 , 龙 山 乡 建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站        , 后 台 门     、  峧 头    、 桃 花    、  双 塘    、  五 星   、 平 峧    、 顺 母     、 展 茅    、 朱 家

            尖  、   勾 山   、  芦 花    、  登 步    、  沈 家 门 等 站 相 继 建 立             。  1 9 8 6 年 乡 级 水 利 管 理 站 1 4

            个  ,   专 职 管 理 员 1 2 2 名       ,  直 接 管 理 水 库 3 2 座          、  自 来 水 厂 ( 供 水 站 )          8 座 、 海 塘

            32 条   、 排 涝 挡 潮 闸 3 3 座         、 内 河 节 制 闸 6 1 座         、 河 流 69 条 。




                                                第   二 节          管 理 措施





                  旧 以 乡 规 民 约 管 理          , 纠 纷 时 有 发 生         。  5 0 年 代 初 因 袭 旧 法 , 政 府 协 调 处 理 纠

            纷  。   1 9 5 6 年 5 月   ,   水 利 部 门 协 助 双 塘 乡 制 定 《 徐 家 岙 水 库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 草


                      6 月 协 助 礁 潭 乡           ( 今 台 门 镇 ) 建 立 海 塘           、 碶 门 管 理 养 护 制 度            , 推 广 各
             案 ) 》  ,
            地  。   又 规 定 使 用 库 水 以 亩 计 费             , 收 费 低 廉      。  1 9 5 8 年 后    一  度 取 消 ,    无 偿 用 水 , 浪

            费 水 资 源     ,   1 9 6 0 年 起  , 社 队 依 受 益 拟 定 收 费 办 法              , 执行 不 力       ,  多拖 欠     。  1 9 7 3 年

             1 月     县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试 行 意 见 付 诸 实 施                       1 9 7 5 年 起      普 陀 自 来 水 厂 抽 用 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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