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8 - 普陀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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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 代 起 , 提 倡 集 体 公 墓 地 , 棺 木 深 埋 不 留 坟 头 , 收 效 甚微                                 1 9 5 8 年 , 蚂
                                                                                                    。
             蚁 岛 统    一  管 理 殡 葬 事 宜        ,  小蚂 蚁 岛 ( 无 人 岛 ) 作 集 体 公 墓 地 ,                     旧 坟 千余 座 皆 迁

             往 深 埋     。 至 1 9 8 1 年    ,   全 岛 死 亡 6 7 1 人        ,  皆 葬 公 墓 地       。   1 9 8 2 年 5 月    ,  沈 家 门

             镇  、  勾 山   、 芦 花     、 展 茅    、 螺 门 推 行 火 葬         , 限 制 土 葬       。 是 年 火 化 尸 体 6 具 。            1 9 8 4

             年 , 规 定 机 关        、 团 体    、 学 校    、   工 矿 企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 职 工 死 亡 后 火 葬 , 沈 家 门


             镇 及 勾 山     、 展 茅     、 芦 花    、 螺 门 继 行 火 葬 , 其 他 岛 屿 以 乡 或村 统                     一   规 划 , 选 择 贫

             瘠 荒 山 和 杂 地 建 集 体 公 墓 地               。  1 9 84  ~  1 9 8 5 年 ,  沈 家 门 镇 火 化 尸 体 3 8 具 , 占 死

             亡 人 数 4 7 8 %     。
                        .
                   1 9 8 6 年 1 1 月   , 建 县 殡 葬 管 理 所 , 人 员 3 名               。 是 年 火 化 尸 体 1 9 具 , 其 中 沈

             家 门 镇 1 4 具      。




                                                 第 四 节            婚 姻 登 记





                   民 国 时 期     ,  一   度 实 行 公 证 结 婚         ,  由 定 海 县 地 方 法 院 办 理 , 并 登 报 启 事                   。 但

             前 去 登 记者 寥 寥         。


                                                       1 9 5 1 年 1 2 月   , 区   、 镇 始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 男 女 双
                   解 放后 , 实 施 《 婚 姻 法 》 。
             方 持 所 在 村 ( 居 委 会 ) 证 明 至 结婚 登 记处 登 记                        。 《婚 姻 法 》 宣 传 、 贯 彻 后 ,               1 9 5 3

                   自 由 恋 爱 结 婚 登 记 1 000 余 对 , 离 婚 5 00 余 对 , 解 除 婚 约 1 000 余 对 , 童 养
            年 ,
             媳 回 娘 家 5 0 余 人 , 婆 媳 和 好 200 余 起 , 夫 妻 重 和 400 余 对 , 解 决干 涉寡 妇                                     、 子

            女 婚姻 自 由 3 00 余起            。   1 9 5 6 年 4 月 起 , 婚 姻 登 记 由 乡           、 镇办 理      。

                   1 9 80 年 起 , 县 民 政 局 承 办 华 侨             、 港 澳 同 胞 与 县 公 民 申 请 涉外 婚 姻 登 记 。 至

                                                                                                                  3 年
             1 9 8 2 年 办 理 结婚 登记 1 2 7 84 对 , 其 中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8 对 , 复 婚 登 记 1 7 对 。
             中 申 请 离 婚 3 5 3 对 , 准 予 离 婚 登 记 1 62 对 , 转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7 1 对 , 调 解 不 离

             1 20 对  。 不 到 法 定 年 龄 非 法 同 居 3 3 6 对 , 重 婚 4 对 , 近 亲 结婚 2 6 对 , 非婚 生 育

             1 2 人
                    。
                   1 9 84 年  ,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2 7 1 8 对 , 其 中 复 婚 6 对 ,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5 对 , 准

              予 离 婚 登 记 5 4 对        , 转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29 对               。  1 9 8 6 年  , 办 理 婚 姻 登 记 3 7 2 8 对


             ( 初 婚 7 2 6 5 人   , 再婚 1 9 1 人 )      , 其 中 复 婚 登 记 3 对 , 涉 外 婚 姻 登 记 9 对 ,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64 对 ,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1 5 3 对                    。 是 年 9 月      , 培 训 乡 镇 婚 姻 登 记人

             员 2 7 名
                        , 经 考 试 合 格 发 给 《 浙 江 省婚 姻 登 记 员 证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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