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开化古籍丛书之二:皇宋事实类苑(1—39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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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开化古籍丛书                                    《皇宋事实类苑》卷第二十二            · 215  ·





            《皇宋事实类苑》卷第二十二

 二
 孔承恭上言,仪制令四条件,乞置木牌立于邮堠。一日,太宗问承恭曰:“令                                       宋江少虞撰
 文中,贵贱长少轻重各自相避并讫,何必又云‘去避来’,此义安在?”承恭曰:
 “此必试于去来者互相回避尔。”上曰:“不然,借使去来相避,止是憧憧于通
 衢之人,密如交蚁,乌能一一相避哉?但恐设律者别有他意。”其精悉若是。 《玉      官政治绩
 壶清话》。



 诸州断死罪奏案     断狱


 建隆二年,太祖谓宰相曰:“五代以来,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  近岁邢、寿两郡,各断一狱,用法皆误,为刑曹所驳。寿州有人杀妻之父
 置而不问,刑部之职仅废。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凡  母昆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
 有审讫,录案闻奏,委刑部覆视之。”奏案自此始。  其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实时死,惟一子明日乃死,
             其家财产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时,产

 法官亲节案       乃子物,出嫁亲女乃出嫁娣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
             于死者。 《笔谈》。
 大理法官皆亲节案,不得使吏人。中书检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给楷书一人,
 录净而已。盖欲士人躬亲职事,格吏奸,兼历试人才也。 《笔谈》。  陈晋公


                  陈晋公为三司使,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晋公阅之第三等,
             语副使宋太师曰:“吾观上等之税,取利太深,此可行于商贾,而不可行于朝廷。

             下等固灭裂无取。唯中等之说,公私皆济,吾裁损之,可以经久。”于是为三说法,
             行之数年,货财流通,公用足而民富实。世言三司使之才,以陈公为称首。后
             李侍郎谘为使,改其法而茶利浸失。后虽屡变,然非复晋公之旧法也。
                  陈晋公恕自升朝入三司为判官。既而为盐铁使,又为总置使。洎罢参政,
             复为三司使。首尾十八年,精于吏事,朝廷藉其才。晚年多病,乞解利权,真
             宗谕曰:“卿求一人可代者,听卿去。”是时寇莱公罢枢密使归班,晋公即荐以

             自代,真宗用莱公为三司使,而晋公集贤学士判院事。莱公入省,捡寻晋公前
             后改革兴立事件,类为方册,及以所出榜示,别用新板题遍。躬至其第,请晋
             公判押,晋公亦不让,一一与之押字既,而莱公拜于庭下而去。自是计使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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