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开化古籍丛书之二:皇宋事实类苑(1—39 卷)
P. 234

· 230  ·  开化古籍丛书                                                                                                                        《皇宋事实类苑》卷第二十三             · 231  ·






             去,不敢循故道,走荒草中,忽堕睕井,则妇人已为人所杀,先在其中矣。明日,                                                             年,为夔州路转运使。施州徼外蛮夷,利得赐物,每岁求入贡者甚众,所过烦
             主人搜访亡僧并子妇尸,得之井中,执以诣县掠治。僧自诬云:“与子妇奸诱,                                                              扰,为公私患。立奏令以贡物输施州,遣还溪洞。又城施州,通云安军道以运
             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不觉失足,亦坠井中,赃在井傍亡失,                                                             盐,朝廷嘉之。历江南东、陕西、河北、河东路转运使。并州有群盗,攻劫行
             不知何人所取。”狱成,言府,府皆不以为疑,独敏中以赃不获,疑之。引僧                                                               旅,州县不能制,立行部至并州,选巡检军士十五人自随,阳云“以护行装”。
             诘问数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当负此人死,无可言者。敏中故问之,僧乃以                                                               征诇知盗处,掩捕尽获之,五日中获十八人,盗贼遂息。自河东徙知扬州。明
             实对。敏中因密使吏访其贼,吏食于村店,店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                                                               道二年,以太常少卿为户部副使,寻以足疾出知庐州,迁右谏议大夫,徙知密
             问之曰:“僧某者,其狱何如?”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                                                           州。秩满归,卒。
             若获贼,则何如?”吏曰:“府已误决此狱矣,虽获贼,亦不敢问也。”妪曰:“然

             则言之无伤矣,妇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曰:“某人安在?”妪指                                                              王居卿
             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获之。案问,具服,并得其赃,一府咸以为神。
                                                                                                                  市易司法,听人赊贷县官货财,以田宅或金帛为抵当,三人相保,则给之。
             包希仁                                                                                              皆出息十分之三,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贪人及无赖子弟,
                                                                                                              多取官贷,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刑部郎中
                  嘉祐七年五月辛未,枢密副使包拯薨,车驾临幸其第。拯字希仁,庐州人,                                                           王居卿初提举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当者,减其息,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

             进士及第,以亲老侍养,不仕宦且十年,人称其孝。后历监察御史,为天章阁                                                               自元丰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负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
             待制,知谏院,迁龙图阁直学士,知瀛州,又迁枢密直学士,知开封府。为人                                                               息者,延期半年。众议颇以为惬。
             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
             近称之。历御史中丞、三司使、枢密副使,薨。拯为长吏,僚佐有所关白,喜                                                               李南公
             面折辱人,然其所言,若中于理,亦幡然从之。刚而不愎,此人所难也。
                  二                                                                                               李南公知长沙县,有斗者,甲强乙弱,各有青赤。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
                  王禹玉曰:“包希仁知庐州,庐州即乡里也。亲旧多乘势扰官府,有从舅                                                            之,曰:“乙真甲伪也。”诘之,果服。盖南方有榉柳,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

             犯法,希仁挞之,自是亲旧皆屏息。”                                                                                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掊伤者,水洗不落。南公曰:“殴
                                                                                                              伤者,血聚内硬。伪者不然,故知之。”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
             孔中丞                                                                                              辄逃去。南公曰:“然则此村无用户长,知县自督之。”书其村名,帖于柱,豪
                                                                                                              右皆惧,是岁初限未满,此村税最先集。又诸村多诡名,村存户亡,每岁户长
                  李明公曰:“孔中丞道辅知仙源县,诸孔犯法,无所容贷。”                                                                 代纳,亦不可差。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谓之曰:“此田不过汝曹所典买耳,与
                                                                                                              汝期一月,为我推究,不则汝曹均分趣之。”及期,尽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

             王立                                                                                               税。河北提点刑狱,有班行犯罪下狱,按之不服,闭口不食百余日,狱吏不敢
                                                                                                              考讯,甚患之。南公曰:“吾立能使之食。”引出,问曰:“吾欲以一物塞君鼻,
                  王立,字成之,维州北海人。咸平三年进士及第,补宁军判官。天圣四                                                             君能终不食乎?”其人惧,即食,且服罪。人问其故,南公曰:“彼必善服气者,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