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南院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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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 口
第四节 增长与控制
增长
1952年3月统计,南院乡总人口3667人,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3987人。
南院乡第3—6次人口普查基本情况
表03—02—01
人口(人)
户数 出生数 出生 死亡数 死亡 自然增 性别比
次序 年份
(户) 合计 男 女 (人) 率‰ (人) 率‰ 长率‰ 女=100
3 1982 1498 6327 3459 2868 159 25.13 38 6.00 19.13 120.61
4 1990 1590 6297 3372 2925 142 22.55 59 9.63 13.19 126.25
5 2000 1489 5410 2949 2461 48 8.87 119.83
6 2010 1313 3597 1981 1616 63 17.51 40 10.87 6.64 122.59
注:1982、1990 为户籍人口,2000、2010 为常住人口。
控制 20世纪50年代,党中央提出人口要计划生育。1963年9月,县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
但南院乡的计划生育工作是70年代以后才起步的。南院乡村庄分散,信息相对闭塞,群众传统的重
男轻女和传宗接代观念影响较深、法制意识薄弱、人口流动性大,给南院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
难度。
20世纪60年代开始提倡晚婚、晚育。
1979年冬,继续推行晚婚、晚育的同时,大力制止早婚、早育,开始制止第三胎,并规定结扎对
象为:一对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孩子,而一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最小孩子年龄未满7周岁者;夫妇
年龄虽满35周岁以上,但目下在孕育第三胎或人流者。此外,两胎间隔不满四年,计划外怀孕的,必
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
1980年12月,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居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农民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
孩子,严格控制两胎,制止第三胎。
1982年3月4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年征收多子女费20—30元,至孩子7周岁止。
1982年4月1日以后生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从怀孕之月起征收多子女费每年30—40元,至孩子14周岁
止。农村超生的子女,一律不给口粮田、自留地、宅基地,已给的予以收回。
1983年据县人大决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年龄”。
1984年1月1日起,生育第三胎及早育的,每年征收多子女费100—300元。
1985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胎,每年征收3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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