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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乡志
1986年8月以后生育第三胎或早婚、早育的,每年征收500—1000元。计划外生育二胎,每年征收
300—500元,情况十分特殊的,由乡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同时,对独生子女也作了优待的规定。如从1980年始,规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
军、分房等给予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加倍划给。
1990年1月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奖励费不得低于60元,发放到子女14周岁止;医疗卫生部门
对独生子女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独生子女患病,给予优先挂号就诊。
1994年5月16日,县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以
上的,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等处罚措施。
同年,南院乡建立了村级党员进行计划生育对象联系制度。但本乡桥下村、叶盛坑村、南院村受
泰顺县人民政府“行政村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处罚,即:停止审批工商执照、建房用地,停止木
材砍伐和困难补助一年(自1994年8月18日起至1995年8月12日止)。
1995年3月,中共南院乡党委决定,从1995年起,对乡驻村干部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规定:驻村干部对村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负总责,要全面掌握驻村的人口出生审批、流动人口登记等工
作。对育龄妇女四项节育措施落实实行自行包干;督促、指导村两委计生领导小组和计生宣传员开展
经常性工作,确保完成乡下达的各项指标,努力提高本村计划生育总体水平;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驻村
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南院乡人民政府也作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提倡晚婚晚育、优生
优育。晚婚男方必须达到25周岁、女方23周岁;晚育是指育龄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生育的第
一个子女;严禁早婚早育。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否则,从1993
年11月10日起一方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罚款1000元,双方都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罚款1500元;凭
《准生证》生育子女。每个生育对象必须做到生育前有申请,经县计生委或乡政府审批,凭《准生
证》才可以生育。从1995年11月1日开始,无证生育的,一律视为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罚
款2000元以上;计划外怀孕对象,必须自觉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强制执行;孕妇分娩婴儿夭折的,必
须按《条例》规定在48个小时内报告乡政府,以便于核查;未报告的视为计划外生育;有生育指标的
妇女从怀孕三个月起,凭结婚证、怀孕三个月以上的证明、女方一寸照片两张到乡计生办公室办理
《准生证》。生育一胎的带放环押金200元,生育二胎的带结扎押金500元。对于生育后补领《准生
证》的一律实行罚款200元。坚决执行一胎放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措施。无《准生证》生育的二胎结
扎,不给营养费,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弃婴、溺婴及非法领养婴儿。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视为计
划外生育,弃婴、溺婴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的,从
发文之日起:不安排建房指标,不办理任何证明,不享受社会救济,不审批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加强
流动人口管理:外出育龄妇女必须办证,外出妇女必须查证,否则,给予罚款处理。
1995年,南院乡南院村、察南村被泰顺县人民政府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1997年,泰顺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温州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试行
办法》。
1998年9月11日,中共泰顺县委办公室、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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