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泰顺县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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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与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58年“大跃进”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民办教育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特别是“文化大
             革命”期间,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简称“贫管会”),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小
             组(简称“贫管组”),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学校,一些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成了学校的决策者,特别

             是民办小学,形成由自然村、大队贫管组、公社贫管会、辅导中心校多头管理的局面。
                  1983年4月4日,省教育厅制订《浙江省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县文
             教局按照《办法》精神,把民办教师的管理逐步纳入轨道。《办法》对民办教师管理权限和范围、考
             核和晋升、经济待遇和福利以及奖惩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民办教师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1994年11月15日,县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全县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进行定级评估的通知》,对全
             县的幼儿园、学前班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幼儿园、学前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统
             一级别的证书,对不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改进,再予以定级;对个别办园思想不
             正,坑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予以制止,直至取缔。

                  1995年7月5日,国家教委在批复《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体制问题》中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包
             括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1998年11月9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
             法》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项目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学费标准根据

             年生均培养成本,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年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支出内容:公
             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
             损失、事故、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2002年1月30日,县教委为新城小学附设幼儿园等31所幼儿园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002年8月19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下发《关于教师队伍的若干意见》,对到本
             县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应聘的公办教师作出规定:经教育局同意,公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社会力量办学
             的学校应聘,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备案,人事关系挂县教育局。被聘到社会力量办学学
             校任教教师的职称由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负责申报。职称评审、调资等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教师外

             聘期间,县财政及所在学校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住房公积金由其聘任的学校和本人负担。
                  2004年6月14日,县编委又作补充规定: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本县社会力量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
             举办学校应聘。同时,在教育局审批前须经县编办审核,教育局审批后报县编办备案。若到本县社会

             力量办学学校应聘未经审批而擅自离岗的,一律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2011年11月,育才系列学校进行资产重组。12月29日,县教育局受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事会的委
             托,在保持学校民办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成立育才系列学校管理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履
             行原育才系列学校董事会的管理职能。

                  2012年5月,县教育局为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民
             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展对经教育、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持有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和评优工
             作,表彰2011年度民办幼儿园优秀举办者1名,优秀园长25名,优秀教师5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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