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嵊泗年鉴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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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 67 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审结盗窃、故意伤害、
                   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 23 件。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审
                   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等案件 4 件。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有效
                   践行法治反腐,审结受贿案件 1 件。切实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审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贩
                   卖毒品等案件 16 件。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质证认证,规范出庭
                   作证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4 人次。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简案审判效率,适
                   用刑事快速审理机制审结轻微刑事案件 13 件,平均审理天数 6.9 天。当庭宣判案件 26 件,
                   占刑事开庭案件总数的 47.3%。


                   【民商事审判】



                       着力修复民事关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年收一审民商事案
                   件 464 件,审结 480 件,同比分别下降 0.64%和 0.62%。遵循调解优先原则,一审民事可调
                   撤率为 65.29%,同比增加 6.45 个百分点。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为 21 名当事人缓减免交诉
                   讼费 54 389.81 元;受理司法救助审查案件 5 件,准予救助 4 件,发放救助金 72 521.41 元。
                   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 102 件,同比增加 17.2%。其中离婚案件 34 件,婚约财产纠纷案
                   件 1 件,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1 件,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 8 件,扶养费纠纷案件 3
                   件,赡养纠纷案件 2 件,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 1 件,承法定继承案件 37 件,遗嘱继承纠纷
                   案件 9 件,其他案件 6 件。培育家事审判新理念,组织开展家事审判培训,引导法官在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时,改进方式方法,离婚案件同比减少 16.7%。审结合同类纠纷案件 321 件,
                   其中合同撤销权纠纷 1 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14 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43 件,房地产开
                   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2 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7 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6 件,承揽合
                   同 5 件,居间合同 1 件,担保合同 5 件,信用卡纠纷 3 件,经营合同 5 件,服务合同 1 件,
                   劳动争议案件 6 件,劳务合同 4 件,其他 8 件。审结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57 件,
                   其中人身权纠纷案件 36 件,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件 9 件,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6 件,股东权纠纷案件 6 件。
                       加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把家事审判重点放在家庭亲情关系的修复上,采用“婚姻冷静
                   期”等措施,避免冲动离婚。共受理离婚案件 40 件,结案 36 件,其中调解结案 20 件,调
                   解后撤诉 4 件,判决 12 件。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出具《离
                   婚证明书》共计 10 份。


                   【行政审判】



                       收行政案件 11 件,收案数与去年基本持平。注重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6 件
                   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立案,审结 3 件。严格把握合法性原则,审查非诉行政案件
                   13 件,准予执行 11 件,撤回申请 2 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案涉行政机关
                   负责人全部出庭应诉,有效解决了“告官不见官”问题。积极构建行政案件调解工作新机制,
                   与政府机关共同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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