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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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校经费,由县市款或联立各县县款支给;私立职业学校经费,由董事会支给。职业学校各
科各业开办费,以能具有相当建筑物及充分设备为原则。职业学校的每年经常费,参照当地
普通中学各以增加50%为原则;每年扩充设备费,至少须占经常费20%。县立、私立职业学
校如经费支绌,得视其办理成绩,由省市酌给补助金。又按民国22年(1933年)教育部颁布
的《各省市中等学校设置及经费支配办法》规定,在中等教育经费总量内,职业学校经费不得
低于35%,师范学校约占25%,中学约占40%。但浙江省未能按此规定实施,民国15年前,
普通中学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尚在半数左右,民国15年后则历年均在2/3以上,职业教育、师
范教育经费二者合计则仅占1/4~1/3。
表76-5-1-18 民国时期若干年份浙江省职业教育、师范教育、普通中学教育经费分配情况
资料来源:据民国《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丁编,民国《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十四编,浙江省教育厅
所编《教育统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除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师范学校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划拨外,其他中等专业技
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均由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安排。1978年后,中专和技工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