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教育志(一)
P. 33
十二、数 字
按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表述。凡一个数字与“以上”“以下”“以内”等连用的,均含
该数字。
十三、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数据按文献记载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统计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统计部门缺失者则采用
相关部门经过核实的数据,并以注释形式说明资料来源。同一内容数据有不同者,也以注释
形式加以说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十四、 计量单位
按198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规
定表述。行文中使用单位名称或单位符号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计量单位根据需要沿用旧制。
十五、 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货币币值均按文献记载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货币币值均指人民币币值。1955年3月1日前后人民币各按当
时币值记载,不作换算。
外国货币按文献记载入志,币值不作换算。
十六、地图
按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地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公布、2015年12月28日修正的《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经浙
江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
十七、 注释
直接引用(引文)、地图、图片、表格及有关重要内容,均注明资料来源。其他需要说明者,
亦酌情加以注释。
引用清代及清代以前编纂的志书,注明朝代、纪年、志书名称及卷次(或卷次与篇名);引
用民国时期编纂的志书,注明“民国”两字和志书名称、卷次(或卷次与篇名);引用1949年10
月1日(含)以后编纂、出版的志书,注明志书名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及页码。志书名称与
篇名均用书名号。引用私修志书,除上述各项内容外,于志书名称前注明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