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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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篇    历  史  记  事

         临 时 参 议 会 向 上 报 告 该 支 队 种 种 劣 迹 :无 据 借      欠 考 虑 ,过 分 信 任 ,不 免 流 弊 ”,海 宁 县 “敌 我 观
                                           “

         米 借 款 ,武 装 抽 取 捐 税 ,民 间 损 失 ,不 可 胜 计 ”,     念 欠 明 朗 ”,桐 乡 县 则 “不 免 有 忠 奸 不 分 情 事 ”。
         “ 无 据 向 人 民 强 借 食 米 款 项 ,人 民 损 失 不 赀 ,诉         苛 收 重 征 ,人 民 不 堪 负 担  政 府 重 建 后 虽
                 “
         苦 无 门 ” , 于 强 借 以 后 ,继 而 发 生 绑 架 ,层 见 叠     然 宣 布 整 顿 财 政 税 收 ,海 宁 县 政 府 还 规 定 田 赋
         出 ,人 民 向 县 控 告 ,县 府 亦 无 法 如 之 何 ”,“强 迫      一 律 按 手 续 开 征 ,不 得 摊 派 附 加 ,乡 镇 和 武 装 经
         征 收 盐 税 ,使 人 民 增 加 怀 疑 ”。 各 县 自 卫 大 队 除     费 一 律 由 政 府 拨 发 ,不 得 摊 派 ,但 多 数 地 方 并 不

         个 别 县 外 ,纪 律 也 很 差 ,据 3 3 年 《十 区 报 告 》透     如 此 办 理 ,仍 然 苛 收 加 派 。 经 手 者 又 贪 污 中 饱 ,
         露 :海 盐 自 卫 总 队 长 “ 帮 会 关 系 甚 深 ”,第 二 大 队    特 别 是 敌 我 双 重 控 制 的 地 方 ,民 众 须 两 面 负 担 ,

         “于 部 属 管 束 尚 欠 严 肃 ,治 军 精 神 较 差 ”“部 队 风     更 不 胜 其 苦 。多 数 县 征 收 田 赋 因 册 籍 遗 失 ,不 造
         纪 尚 欠 注 意 ”;平 湖 自 卫 第 二 大 队 “于 治 军 纪 律      串 到 户 ,只 按 乡 镇 上 报 田 亩 ,平 均 摊 派 计 征 ,有
         尚 待 注 意 ”;桐 乡 自 卫 第 一 大 队 ,与 民 众 “尚 欠 融     的 地 方 不 出 收 据 ,贪 污 中 饱 无 从 稽 查 。海 盐 等 县
         洽 ” 。嘉 兴 县 自 卫 总 队 有 人 枪 千 余 ,实 力 雄 厚 ,割    以 捐 献 为 名 ,向 群 众 派 款 ,县 区 乡 层 层 加 派 与 贪
         据 嘉 北 。 《十 区 报 告 》说 :嘉 兴 县 行 政 “颇 受 其 特     污 。桐 乡 县 省 县 公 粮 规 定 每 亩 5 升 4 合 ,据 十 区
         殊 控 制 之 牵 制 ,不 但 财 粮 无 法 推 进 ,即 区 乡 人       专 署 派 人 检 查 ,该 县 玉 溪 区 至 民 国 3 3 年 8 月
         事 ,几 亦 无 法 掌 握 ”。 黄 绍 竑 《五 十 回 忆 》说   游     止 ,由 于 游 杂 骚 扰 和 “双 重 政 权 ”摊 派 ,每 亩 负 担
                                               :“
         击 区 除 了 敌 伪 以 外 , 还 有 恶 势 力 … … 他 们 挂 着     已 达 5 斗 以 上 ,农 民 变 卖 家 具 ,砍 伐 桑 树 ,用 以
         抗 战 的 招 牌 ,作 戕 害 老 百 姓 的 事 实 。他 们 没 有 一     缴 款 ,而 乡 镇 “ 月 费 ” 摊 派 ,尚 未 计 算 在 内 。 该 县
         定 的 编 制 ,可 以 任 意 扩 充 ;没 有 饷 项 来 源 ,可 以      乡 镇 办 公 经 费 无 固 定 来 源 ,乡 镇 向 农 民 摊 派 ,名
         就 地 搜 刮 ;没 有 一 定 的 任 务 ,可 以 到 处 转 移 ;没      为 “月 费 ”。敌 伪 乡 镇 政 权 也 在 趁 火 打 劫 ,大 肆 勒
         有 长 官 的 约 束 ,可 以 任 意 胡 为 。人 民 (的 痛 苦 )如     索 ,各 乡 民 众 负 担 每 月 多 者 至 百 万 余 元 (民 国
         水 益 深 ,如 火 益 热 … … 三 十 一 年 以 后 ,此 种 情       3 2 年 全 县 田 赋 总 额 只 6 6 0 万 元 )。桐 乡 县 乌 桕 、
         形 ,更 加 恶 化 ”,他 所 说 的 自 然 是 指 杭 嘉 湖 的 情      烟 叶 税 额 巨 大 ,军 政 人 员 串 通 商 人 出 面 包 税 ,公
         况 。                                         家 收 入 不 及 三 分 之 一 。该 县 税 收 流 动 收 入 ,被 稽
             敌 我 不 分 ,与 伪 军 合 流  抗 战 进 入 后 期 ,伪      征 站 人 员 中 饱 十 分 之 七 。
         军 特 别 是 地 方 伪 自 卫 队 纷 纷 自 找 出 路 ,投 靠 抗          游 匪 丛 聚 ,社 会 秩 序 混 乱  抗 战 后 期 ,除 敌
         日 队 伍 。境 内 各 县 当 局 为 扩 大 实 力 ,有 的 策 动 伪     伪 骚 扰 外 ,在 境 内 不 少 空 隙 地 区 不 时 出 现 一 些
         自 卫 团 队 接 受 改 编 ,有 的 与 伪 军 、伪 自 卫 队 勾       乱 冒 番 号 的 游 杂 武 装 ,派 粮 派 款 ,甚 至 抢 劫 杀
         搭 。如 海 盐 县 府 推 进 入 境 时 只 有 一 个 自 卫 大 队 。    人 ,奸 淫 妇 女 , 游 击 政 府 亦 无 力 制 止 。 有 些 地 方
         民 国 3 3 年 2 月 ,伪 自 卫 大 队 第 二 中 队 萧 俊 武 投    土 匪 横 行 , 桐 乡 白 马 塘 以 西 、海 宁 许 村 一 带 ,崇
         诚 ,被 扩 充 为 县 自 卫 第 二 大 队 ,由 萧 任 大 队 长 。8    德 大 麻 塘 、嘉 善 路 北 一 带 ,散 匪 三 五 名 或 十 数 名
         月 间 ,即 作 为 主 力 进 攻 新 四 军 海 北 支 队 。伪 保 教     不 等 ,佩 短 枪 或 持 手 榴 弹 ,白 天 路 劫 ,夜 晚 入 村
         团 中 队 长 李 恒 6 月 间 在 通 元 投 诚 ,即 任 县 自 卫      横 行 ,民 众 求 苟 延 残 喘 而 不 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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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大 队 中 队 长 , 月 间 也 率 部 攻 击 海 北 支 队 。嘉

         善 县 长 对 愿 意 归 顺 的 伪 保 卫 队 仍 令 其 留 在 敌 方          国 民 党 当 局 进 攻 新 四 军 抗 日 武 装 ,
         继 续 作 恶 。 桐 乡 县 城 濮 区 署 与 屠 甸 伪 军 来 往 不                并 策 划 大 规 模 “剿 共 ”
         分 彼 此 。 《十 区 报 告 》中 指 出 :境 内 “自 卫 队 与 伪          民 国 3 3 年 夏 ,中 共 浙 东 区 党 委 和 新 四 军 浙
         军 有 敌 我 难 分 之 弊 ”,海 盐 县 “对 伪 军 警 反 正 人      东 纵 队 , 为 开 辟 抗 日 游 击 新 区 ,决 定 派 一 支 精 干
         员 军 风 纪 欠 整 饬 ,未 建 立 控 制 ,但 凭 个 人 信 任 ”     部 队 到 海 北 开 展 抗 日 游 击 活 动 ,遂 组 成 有 2 0 0
         “ 制 裁 汉 奸 多 宽 容 ” ,嘉 善 县 “对 策 反 部 队 之 处 置   余 人 的 海 北 支 队 ,由 支 队 长 张 季 伦 、政 委 曾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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