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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收 成 ,工 业 生 产 在 提 高 质 量 、增 加 品 种 的 基 础 年 后 ,各 县 (市 )在 召 开 新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时 ,
上 ,继 续 稳 定 上 升 ,使 全 县 国 民 经 济 全 面 好 转 。 均 选 举 产 生 常 务 委 员 会 ,下 设 若 干 工 作 机 构 ,行
大 会 选 举 县 人 民 委 员 会 委 员 20人 ,沈 如 淙 为 县 使 法 律 赋 予 的 职 权 。
长 ,副 县 长 6人 。选 举 了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收 到 代
表 提 案 478件 。 嘉 兴 市 五 届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五 届 二 次 会 议 1964年 8月 9— 12日 举 嘉 兴 市 第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行 ,出 席 代 表 341人 。大 会 听 取 中 共 嘉 兴 县 委 书 下 设 法 制 、经 济 、科 学 文 教 卫 生 等 3个 组 。
记 徐 永 三 作 的 形 势 报 告 ,听 取 和 审 议 县 人 民 委 五 届 人 大 期 内 ,常 委 会 共 举 行 11次 会 议 ,
坚
“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报 告 提 出 : 持 阶 级 斗 争 ,开 展 听 取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12个 专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运 动 ,开 展 学 解 放 军 和 学 大 庆 、大 项 报 告 ,审 议 各 项 议 题 44项 ;通 过 《嘉 兴 市 人 民
寨 的 活 动 ,发 扬 团 结 一 致 、鼓 足 干 劲 、奋 发 图 强 、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与 市 人 民 代 表 联
艰 苦 奋 斗 的 优 良 传 统 ,为 获 得 全 年 更 大 丰 收 而 系 的 试 行 办 法 》、《嘉 兴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努 力 。”通 过 代 表 联 名 提 名 、酝 酿 讨 论 ,选 出 浙 江 员 会 关 于 办 理 人 民 代 表 提 案 的 试 行 办 法 》;审 议
省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12人 。收 到 代 表 提 通 过 关 于 财 政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嘉 兴 市 城 市 总
案 172件 。 体 规 划 等 决 议 和 决 定 ;依 法 任 命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六 届 一 次 会 议 1966年 6月 3— 7 日 举 人 员 53名 ,罢 免 浙 江 省 第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行 ,出 席 代 表 349人 。大 会 听 取 和 审 议 县 人 民 委 表 1名 。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县 选 举 委 员 会 关 于 第 六 届 人 民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还 组 织 部 分 省 、市 人 民 代 表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选 举 工 作 的 情 况 汇 报 、财 政 预 决 开 展 视 察 活 动 5次 。视 察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农 村 桥
算 及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交 流 学 习 毛 泽 东 著 作 梁 修 建 、商 品 鱼 基 地 建 设 、市 区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以
的 体 会 ,通 过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等 3项 决 议 。大 会 号 及 教 育 、卫 生 事 业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等 。 通 过 视 察 ,
召 : “ 更 高 地 举 起 毛 泽 东 思 想 伟 大 红 旗 ,进 一 步 肯 定 成 绩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意 见 ,督 促 市 人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运 动 ,坚 持 以 阶 级 斗 争 为 纲 , 民 政 府 重 视 并 加 以 解 决 。
力 争 提 前 或 如 期 实 现 《全 国 农 业 发 展 纲 要 》的 主 对 本 届 两 次 大 会 提 出 的 1081件 代 表 提 案 ,
要 指 标 。”大 会 选 举 县 人 民 委 员 会 委 员 21人 ,吴 常 委 会 都 认 真 及 时 转 交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法 院 、人
根 生 为 县 长 ,副 县 长 5人 。 收 到 代 表 提 案 652 民 检 察 院 等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并 对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件 。 检 查 和 催 办 。
1983年 11月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举 行 第 11次
各 县 (市 )各 界 人 民 代 会 议 ,会 议 按 照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表 会 议 协 商 委 员 会 指 示 和 要 求 ,将 市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划 分 为 城 区
1949年 9月 — 1954年 6月 ,各 县 (市 )各 界 和 郊 区 两 个 人 大 及 各 自 的 常 委 会 ,并 对 有 关 划
人 民 代 表 会 议 在 休 会 期 间 ,设 协 商 委 员 会 (常 务 分 问 题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1)人 民 代 表 ,原 则 上 按
委 员 会 ),作 为 联 系 、团 结 各 阶 层 人 士 协 议 和 贯 照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即 在 城 区 的 为 城 区 人 民 代 表 ,
彻 执 行 代 表 会 议 决 议 的 机 构 。 (见 本 志 《人 民 政 在 郊 区 的 为 郊 区 人 民 代 表 。 划 分 后 城 区 人 民 代
协 、民 主 党 派 、人 民 团 体 》篇 ) 表 233名 ,郊 区 人 民 代 表 258名 。并 要 求 在 同 年
各 县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12月 上 旬 ,分 别 召 开 城 区 、郊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1954年 7月 — 1979年 ,各 县 (市 )人 民 代 表 (2)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27名 ,其 中 确 定 为
大 会 不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休 会 期 间 的 日 常 事 宜 ,由 城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21名 ,为 郊 区 人 大
县 (市 )人 民 委 员 会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处 理 。 1979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6名 。 两 个 区 缺 额 的 常 委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