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2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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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篇    公  安    司  法


                                                          均 设 刑 名 科 。 刑 名 科 执 法 ,案 件 均 由 府 、县 正 印
                                                          官 主 审 。
                       旧  警  政  司  法  机  构
                                                              审 判 、检 察 、司 法 机 构  民 国 元 年 (1912)1

                                                          月 ,中 华 民 国 建 立 ,嘉 兴 设 军 政 分 府 。8月 ,嘉 兴
                                                          设 第 二 地 方 法 院 ,受 理 嘉 禾 、海 盐 、石 门 、嘉 善 、

              【警 察 机 关 】
                                                          平 湖 、桐 乡 6县 之 二 审 上 诉 案 件 ;同 时 设 嘉 禾 县
                  清 光 绪 二 十 八 年 (1902)平 湖 率 先 设 立 巡 警     法 院 检 事 厅 ,司 法 开 始 与 行 政 分 立 。 民 国 2年 3
              总 局 。光 绪 三 十 二 年 和 三 十 三 年 石 门 、嘉 兴 县 先     月 ,改 第 二 地 方 法 院 为 嘉 禾 地 方 审 判 检 察 厅 ,改
              后 设 巡 警 局 。宣 统 元 年 (1909)和 二 年 海 宁 、桐 乡     嘉 禾 县 法 院 检 事 厅 为 嘉 禾 地 方 初 级 审 判 检 察
              县 设 巡 警 总 局 。 海 盐 于 宣 统 元 年 设 城 区 警 务 长     厅 。6月 ,嘉 禾 地 方 初 级 审 判 检 察 厅 并 入 嘉 禾 地
              公 署 。                                       方 审 判 检 察 厅 ,各 县 设 审 检 所 。 当 时 府 、县 两 级

                  民 国 元 年 (1912)1月 ,浙 江 省 军 政 府 公 布       均 为 审 检 合 署 ,各 自 行 使 职 权 。 民 国 3年 3月 ,
              《浙 江 地 方 官 制 》,规 定 巡 警 一 律 改 称 警 察 ,县 设     袁 世 凯 复 辟 帝 制 ,恢 复 由 各 级 地 方 行 政 长 官 兼
              警 察 署 ,下 设 若 干 分 署 (公 所 ),分 署 下 设 派 出       理 司 法 ,嘉 禾 地 方 审 判 检 察 厅 及 各 县 审 检 所 被
              所 、派 驻 所 。同 年 ,各 县 均 设 立 警 察 署 (所 )。民 国     裁 撤 。民 国 11年 10月 ,浙 江 省 政 府 准 予 在 旧 府
              2— 3年 ,各 县 警 察 署 相 继 改 称 县 警 察 事 务 所 。      治 县 设 地 方 分 庭 ,杭 县 地 方 审 判 厅 嘉 兴 分 庭 设

              以 后 名 称 迭 变 ,先 后 改 称 为 县 公 安 局 、县 政 府 公     立 。 民 国 16年 ,杭 县 地 方 审 判 厅 嘉 兴 分 庭 改 为
              安 科 等 。民 国 33年 至 34年 ,各 县 先 后 成 立 县 警       杭 县 地 方 法 院 嘉 兴 分 院 ,并 设 分 院 检 察 处 。民 国
              察 局 。 民 国 38年 ,嘉 兴 县 警 察 局 下 辖 8个 警 察       18年 ,海 宁 、嘉 善 县 法 院 设 立 。 民 国 24年 ,杭 县
              所 ,9个 分 驻 所 ,4个 派 出 所 ,共 有 员 警 640人 。       地 方 法 院 嘉 兴 分 院 改 称 嘉 兴 地 方 法 院 。民 国 26
                  水 上 警 察 于 民 国 2年 (1913)正 式 成 立 。 嘉      年 ,平 湖 、海 盐 、崇 德 、桐 乡 四 县 设 司 法 处 ,改 承
              兴 为 浙 江 省 内 河 水 上 警 察 厅 下 属 的 第 一 总 署 ,     审 员 为 主 任 审 判 官 。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民 国 27年

              下 辖 五 、六 、七 、八 、九 5个 署 。 第 一 总 署 与 第 五      汪 伪 政 府 在 嘉 兴 设 伪 法 院 。
              署 驻 嘉 兴 城 内 ,第 六 署 驻 王 店 镇 (嘉 兴 县 ),第 七         民 国 34年 (1945),抗 日 战 争 胜 利 ,嘉 兴 及
              署 驻 乌 镇 (桐 乡 县 ),第 八 署 驻 西 塘 镇 (嘉 善 县 ),    各 县 地 方 法 院 、司 法 处 恢 复 。 民 国 36年 11月 ,

              第 九 署 驻 平 湖 ,共 有 官 兵 1364人 。 民 国 16年 5      平 湖 县 地 方 法 院 建 立 。 至 1949年 嘉 兴 解 放 前
              月 ,省 内 河 水 上 警 察 厅 改 称 省 内 河 水 上 警 察 局 ,    夕 ,今 市 境 内 司 法 机 构 有 :嘉 兴 地 方 法 院 (设 检

              第 一 总 署 改 为 第 二 区 ,分 五 、六 、七 、八 、九 等 5      察 处 )、海 宁 、嘉 善 、平 湖 县 地 方 法 院 ,海 盐 、桐
              个 分 队 ,分 别 驻 嘉 兴 、王 店 、干 窑 、西 塘 、平 湖 ,共     乡 、崇 德 三 县 司 法 处 。各 地 方 法 院 由 院 长 和 首 席

              有 916人 。 抗 战 期 间 ,各 县 水 上 警 察 全 部 撤 离 。     检 察 官 分 别 主 管 审 判 、检 察 工 作 。
              民 国 34年 10月 ,恢 复 浙 江 省 内 河 水 上 警 察 局 ,          律 师  民 国 元 年 (1912),嘉 兴 所 属 的 吴 华 、

              下 辖 3个 防 区 ,第 二 防 区 以 嘉 兴 为 中 心 ,管 辖 今      吴 荣 、诸 嘉 猶 三 名 辩 护 士 在 浙 江 第 一 地 方 检 事
              市 境 各 县 。 民 国 37年 ,省 内 河 水 上 警 察 整 编 为      厅 登 录 ,执 行 律 师 事 务 。 同 年 4月 ,浙 江 辩 护 士
              3个 大 队 ,分 属 3个 防 区 ,嘉 兴 为 第 二 大 队 驻 城       公 会 成 立 ,次 年 更 名 为 浙 江 第 一 律 师 公 会 ,不 久
              内 ,有 水 警 252名 。                             又 改 为 杭 县 律 师 公 会 ,嘉 兴 各 县 律 师 均 加 入 杭
                                                          县 律 师 公 会 。 民 国 20年 ,嘉 兴 、平 湖 、嘉 善 、崇
              【司 法 】
                                                          德 、桐 乡 诸 县 设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有 29人 ,另

                  明 、清 时 期 ,知 府 、知 州 为 府 、州 最 高 行 政 司     有 12名 律 师 在 杭 州 设 事 务 所 。民 国 35年 4月 ,
              法 长 官 ,知 县 为 县 行 政 司 法 长 官 。府 州 和 县 衙 门     嘉 兴 律 师 公 会 成 立 ,首 批 会 员 19人 ,至 民 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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