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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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物
           二十、志书一县之贤,选录从宽。
            二十一、选录原则秉官重政绩,文重著述,百工重创造发明,平民重社会贡献,着重记
         述其在绍兴县之活动业绩。
            二十二、人物记述源自历史文献、谱牒、志书和采访。
            二十三、生不立传。以本籍人士为主,兼及客籍人士。以生年序列。
            二十四、烈士以县民政局在册名录为准。
           二十五、先进、模范人物仅录部、省级以上。
           二十六、教授、研究员名录业经《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浙江侨声报》、《绍
         兴县报》分刊启事,征集而成,难免尚有遗漏。
             数 据
            二十七、历史数据采自文献资料。建国后,以统计部门资料为准。
            二十八、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按当年价计算;工、农业总产值按不变价计算。
            二十九、1955年3月1日前使用之旧人民币已折合成新人民币。
            三十、计量单位一般按习惯名称,必要时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
            三十一、数字表达,按《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凡可使用阿拉伯数字而
         又得体之处,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余则约定俗成。
             资 料
            三十二、凡直录史籍文献原文者,注明出处。
            三十三、史籍文献记载不一,又难以考订者,则取诸说并存。
             指 称
            三十四、一般仍历代之旧。
            三十五、本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简称“建国”。
           三十六、“解放”特指中华民国三十八年(1949)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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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后”即为5月7日至9月30日这一特定时间。

          三十七、机构、组织、单位名称在每编首次出现时均用全称,括注后用简称。
            三十八、历史地名仍旧。今名一般以《绍兴县地名志》为准。
              文 字   标 点
           三十九、按国家公布之《简化字总表》和《标点符号用法》书写、标点。
           四十、对人名、地名、书篇名及古籍文句,一般用简化字或通用字。容易引起误解者,则
         保留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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