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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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河道、湖泊管理的通告》。明确禁止在河湖上擅自拦
        坝、建闸、筑堰、围垦、设箔;禁止占河设障;禁止堵塞桥孔涵闸;禁止向河道湖泊倾倒垃圾、
        废渣和排放污水,严禁危及河岸、桥梁等设施安全行为。规定“一切涉及水域的建筑物,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城内报城建部门、郊区报水利部门)批准同意,发给许
        可证后才可动工。”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力度迅增。7月
        23日,浙江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
        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文确定绍兴县水利电力局为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
        主管机关,负责监察、执法和管理工作。
            1990年5月,水利部确定绍兴平原河网为第二批全国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试点之一。
         1991年2月8日,浙江省水利厅与太湖流域管理局组成水利执法试点验收小组,一致同
        意通过绍兴平原河网地区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验收。11月,县水利电力局水政、水资源
        股因在水政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被水利部评为全国水政工作先进单位。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自90年代起镇(乡)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增加水政内容;平
        原各村和主要企业由镇(乡)政府聘任水利(水政)协管员876名,齐抓共管,强化水政监
        察。






                        第 六 章   机 电 排 灌   小 水 电







            县境农田,除山区有少量藉江溪水筑堰自流灌溉外,大部需提水灌溉。 1955年全县有
         水车30808部,人力为主,牛力为辅。1958年曾推广风力水车2515部。后因风力不足,陆

         续舍弃。越峰、横溪、稽东、红山等山乡,亦用吊桶(俗称拗斗)提水灌溉,至1965年红山公
         社尚有800多只。
            机械灌溉以柴油机、煤气机为动力,始于民国二十一年(1932),次年始用电力排灌。
         1955年农业合作化时机械灌溉有较大发展,1959年起电力排灌发展。1960年底机灌面积
         达23万亩,占全县水田总面积35.92% 。 1964年奠定以电力灌溉为主、机械灌溉为辅格
         局,55万亩平原农田全部实现机电灌溉。其中电力灌溉面积42万亩,占机电灌溉面积
         76.36%。据1963年9月统计,全县水车降至10582部,除山区部分使用外,平原地带多藏
         而不用。
            1965年底,机电排灌进入调整改造阶段,除继续对平原地区增容、分装外,主要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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