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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志






                                                第三节          征地补偿



                    2003年,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规定,路桥区一级为
                5.5 万元~6.5 万元/亩,二级为 4 万元~5 万元/亩,三级为 3 万元~4 万元/亩。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路桥区执行新的区片综合价,各级地价调整为:一级为6万元~7万元/亩,二级为5万元~6万

                元/亩,三级为 4 万元~5 万元/亩。2014 年,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
                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路桥区各级地价调整为:一级为 6.2 万元~7.2 万元/亩,二级为 5.3
                万元~6.3 万元/亩,三级为 4.7 万元~5.7 万元/亩。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路桥区执行新的区片综
                合价。

                    2007年路桥区共签订22份征地补偿协议,2008年签订15份,2009年签订86份,2010年签订
                122份,2011年签订69份,2012年签订72份,2013年签订101份,2014年签订93份,全部符合法定
                标准,大部分往上限靠;征地补偿费用均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四章             土地资源利用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城 镇  村 用 地 和  工 矿 用 地    截至2014年底,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为9145.88公顷,其中
                    城镇村用地和工矿用地
                城市用地2921.28公顷、建制镇用地为1108.51公顷、村庄用地为4471.33公顷、采矿用地为256.52
                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为388.24公顷。
                    交 通  用 地   截至2014年底,全区交通用地为1317.67公顷;其中铁路用地为46.46公顷、公路
                    交通用地
                用地为666.26公顷、农村道路用地为603.35公顷、港口码头用地为1.6公顷。
                    1999年1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收)审批权限在省政府以上,农
                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为:75亩以下的,由市国土资
                源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75亩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2010年3月,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9年12月30日起,在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均由市、县政
                府批准。涉及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须经依法批准且补偿安置实施到位。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
                外土地的,其供地方案仍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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