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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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购入电价

                 趸售电价 1989年,趸售电价按照华东电网浙江地区电价表收费标准的上一年平均售电价的70%计价。
            三门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年供电量少,连续多年亏损。2000 年,趸售电价按优惠电价 0.4072 元 / 千瓦·时。
            因供电亏损较大,省政府对三门县趸售电价实行优惠,趸售电价为 0.3715 元 / 千瓦·时(含税)。2002 年,
            核定趸售电量结算电价为 0.3625 元 / 千瓦·时(含税)。2004 年,趸售电量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提
            高每千瓦·时 0.04 元(含税)。2005 年,平均结算电价为 0.3926 元 / 千瓦·时。2006 年,省物价局对
            县级以下趸售电加 0.04 元 / 千瓦·时。

                 小水电上网电价 1994 年,小水电上网电价采取高峰高价,低谷低价,即灯峰为 0.35 元 / 千瓦·时,
            日峰为 0.30 元 / 千瓦·时,谷电为 0.10 元 / 千瓦·时。对改造扩容的小水电站电价,每千瓦增加 0.16 元,
            即灯峰为 0.51 元 / 千瓦·时,日峰为 0.46 元 / 千瓦·时,谷电为 0.26 元 / 千瓦·时,根据各电站投产
            先后略有差别。2001 年,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为扶持欠发达地区水电事业和经济发展,调整
            欠发达地区小水电上网电价,三门县列入其中。小水电送市电网的全部电量,统一由电力部门按峰电 0.49
            元 / 千瓦·时,谷电 0.163 元 / 千瓦·时结算。2002 年~ 2006 年三门县各水电站上网电价多次调整。

                 销售电价

                 电价构成较为复杂,1989 年~ 1995 年,电价执行华东电网浙江地区电价表核定的各类用电收费标
            准,统称综合电价,涉及非普工业、大工业、营业性生产性照明用电、行政事业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
            电。1996 年,执行浙江电网电价表(称新目录电价),其中加价电费作为电费收支不平衡的补充。加价电
            价包括计划内加价、超计划加价电价、集资电加价、煤炭铁路运输加价、电力建设基金加价、农村低压
            电网维修费用实行农村综合加价等 6 种,电价收费标准各不相同。1997 年,调整加价电价,峰电为 0.73
            元 / 千瓦·时,谷电 0.35 元 / 千瓦·时。1998 年,取消浙江省水利附加费、省山区电网建设基金、农村
            低压电网维修费、各地计入综合加价的电网建设费、电源建设费、自行出台的各类加价,销售电价降低。

            1999 年 8 月 15 日,取消所有限制用电收费项目,包括取消空调增容费和超用电加价等。1999 年 3 月,在“两
            改一同价”的过渡时期,农村生活照明电价实行“一县二价”即用电标准村,到户电价 0.7 元 / 千瓦·时,
            非标准村 0.75 元 / 千瓦·时。
                 2000 年 1 月开始,取消各类用电加价,实行省电网销售电价,统一销售电价平均为 0.595 元 / 千瓦·时。
            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村为 0.67 元 / 千瓦·时,非标准村 0.71 元 / 千瓦·时。工业用电电价下降幅度较大,
            每千瓦·时分别下降 0.2 ~ 0.405 元。2001 年 5 月 1 日,农网改造后的合格村,执行标准村电价,即生
            活照明 0.67 元 / 千瓦·时,非工业用电 0.85 元 / 千瓦·时。2004 年,全省供电形势严峻,8 月 1 日起,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阶梯式”收费,居民月用电量在 50 千瓦·时以内,电价为 0.53 元 / 千瓦·时;
            每月用电量在 51 ~ 200 千瓦·时,电价 0.56 元 / 千瓦·时;月电量超过 200 千瓦·时,电价 0.63 元 /
            千瓦·时。居民合用电表和学校等集体用户的电价上调 0.02 元 / 千瓦·时。2013 年,全县平均销售电价
            0.81 元 / 千瓦·时。
                 1994 年~ 2003 年期间,实行过峰谷电价。1994 年,实行峰谷电量比例计划考核,达到用电负荷平衡。

            对超峰值多用电的作违章处理,在加价电费基础上,加收 0.50 元 / 千瓦·时。1995 年 11 月,取消三时
            段峰谷电价,实行二时段峰谷时价。高峰时段为 8:00 ~ 22:00,低谷时段为 22:00 ~ 8:00。2003 年 11 月,
            推广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高峰时段电价 0.56 元 / 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 0.28 元 / 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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