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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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人 口 · 183 ·
第三章 婚姻 家庭
第一节 婚 姻
历代婚姻 家庭是构建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数千年来在中国
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传统婚姻家庭观,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家庭、婚姻生活。
莲都区(原丽水县)古属处州,旧时,实行封建婚姻制度,盛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男女双方
无择偶自由,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同时,传统婚姻观念中还把传宗
接代作为婚姻的核心观念,由此产生了与婚姻相关的许多习俗,代代相沿至今。如:为了传
宗接代这一目标,男性必须娶妻生子,还可纳妾、续弦、租妻,而对女性,则提倡贞节,要求
“从一而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以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为核心的新《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婚姻自主的思想深入人心,青年人自找对象形成风气,改革开放后,婚姻观念
发生很大变化,不仅打破了城乡界限,职业、身份界限,注重感情因素,而且结婚形式也发生
很大变化,旅行结婚、集体婚礼等,离婚和再婚越来越被社会理解和认同。“多子多福”、重男
轻女的思想意识得到逐步转换。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定婚姻登记为确立合法婚姻关系唯一的法律程
序。1950 年 10 月 17 日,《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岀台,丽水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
1950—1952年,县、区登记结婚1593对,离婚登记1796对。1955年,按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
记办法,试行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结婚登记,区公所办理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至是年6
月,由乡镇登记结婚436对,未准登记的12对,由区办理复婚登记3对,离婚登记91对,经调
解不离婚26对,转交法院处理5对。次年,全县推行此登记办法并一直沿用。1978—1979年
底准予登记结婚982对,未准登记69对,离婚登记38对,经调解不离婚26对,转交法院处理3
对。
1980年11月,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婚
姻登记。至 1985 年底,登记结婚 13947 对,其中复婚登记 26 对,离婚登记 222 对转交法院处
理68对。1986年,按民政部新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省民政厅颁发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实
施细则》进行登记。1986年—2001年9月底,准予结婚43619对,离婚登记1759对。1993年,
民政部下发《关于重申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市民政局下发文件严禁借
办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并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登记办法》;与有关部门
协商,严格执行上级婚前健康检查范围的规定。1999年,浙江省民政厅要求尽快按《浙江省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婚集中登记。2001年,莲都区婚姻登记管
理办公室成立,10月1日起实行婚姻集中登记。
2004年,贯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莲都区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更名“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