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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编 商 贸 · 559 ·
第三章 商品购销
第一节 生产资料
计划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多数使用农家肥料,购买商品肥料很少。县
供销社贯彻“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料为辅”的方针,努力扩大肥源,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1956年,化学肥料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主要为粉剂和高毒农药。1961年,国家对化肥农药实
行计划供应、统一定价政策。1962年,国家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化肥奖售,对中药材、良种繁
殖、杂交制种、发展茶叶和蚕桑供应专用化肥。
1980年,供销社农资经营由单位纯购销业务,转向综合经营服务。除搞好农资供应外,
同时开展科技等系列化服务。1985年,国家实行粮棉油合同定购和“三挂钩”(粮食定购与供
应评价化肥、柴油和预付定金挂钩)政策,对计划内国拨优质化肥(尿素、碳酸氢铵、硝酸铵、
复合肥等)零售价实行“双轨制”;挂钩奖售尿素、碳酸氢铵的调拨属计划价格部分,按国家统
一价格(即平价)供应,除此以外,均实行由供销社按进价加规定的差率和运杂费用,上报物
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1984年后,农业生产资料出现多渠道流通,市场管理出现混乱,为加强对农资市场管理,
维护广大农民利益,1988年9月,国务院文件《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供销社
被指定为专营单位。
农资专营 1989年起,供销社农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资专营政策。农资
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农资商店,实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由农资公司统一进货、统一调拨、统
一定价,基层供销社农资商店(点)统一销售给农民(“农资专营四统一规定”),其他部门、单
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农药等农资专营商品。实行农资专营后,全县农资秩序从混乱
到规范,农资专营工作达到政府部门提出的“数量增加、供应及时、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
要求。
1996年,供销社农资部门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
实行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渠道的“一主两辅”政策,其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各级农资部门,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并配合工
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整治、取缔。至此,农资商品在全县供销
社系统实行“统一进货、统一调拨、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的“四统一”经营的市场良好局面。
199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系改革的通知》,国家允许化肥生产企业将自产化
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农业“三站”以及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或直销给农户,化肥的零
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形成供销社农资部门、农业“三站”、农资生产企业三分天下的竞争
局势。从此,农资市场全面放开。供销社农资部门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除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