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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儿麻痹症矫治、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训三项康复。据 1991 年普查,小儿麻痹症患者有 195 人,通过省市
            医疗队对其中可以康复对象进行手术治疗,1991 年康复 91 人 150 次,1993 年康复 29 人,1998 年康复 29 人,
            1998 年康复 19 人。卫生部门发放糖丸,预防小儿麻痹症的发生。2000 年,中国向世界宣布消灭小儿麻痹症。
            据 1991 年普查,有白内障患者 176 人,通过省市医疗队对其中可以康复对象进行手术治疗,1991 年手术
            36 人 44 眼,1993 年手术 58 人,1998 年复明 92 人,2002 年复明 117 人眼,2003 年后市给年度任务指标
            100 例。1998 年,白内障复明得到国际狮子协会“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援助,开始使用人工晶体植入术。
            2005 年后,由县人民医院治疗复明,成为经常性康复工作。1991—2007 年,实行医疗费减免;2008 年后免费,
            减免费用由省、县财政补助。县残联鼓励家长送聋儿到上级聋儿语训机构语训康复,给予困难补助。市聋校、

            市残联康复中心建立后,聋儿语训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残儿童康复培训,县残联鼓励家长送残疾儿
            童到市康复培训,给予困难补助。
                 助行、助视、助听。助行工程主要有假肢安装和修理、轮椅赠送、拐杖赠送。助视工程主要有儿童
            低视矫治。助听工程主要有助听器验配。总计安装假肢 39 条,轮椅赠送 479 辆,拐杖赠送 30 支,助视
            器验配矫治 51 人,助听器赠送 287 台。

                 残疾人教育

                 1992 年,县残联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减免学费,同时减免杂费”,要求各
            级教育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幼儿园要“优先安排本地区的残疾人子女入托”。1994 年 8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实施。县残联承担着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
            要责任,在制定教育法规、计划和督导检查时,反映残疾人要求,采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措施,保障
            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对适龄残疾儿童,采取随班就读,或送聋校、盲校就读,县残联采取走
            访慰问、补助等方式给予鼓励,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职业教育。1994 年及 1998 年,提出“残疾人参
            加县办的职业科学技术培训班,减免 50% 的培训费,学龄残疾儿童在小学、初中学习期间的书杂费由学
            校给予适当减免”。1996 年起,县残联每年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1997 年起,对具有特殊需求残疾人,

            县残联提供补助,送县外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食用菌、笋竹两用林、高山蔬菜、锥栗等农作物种植,兔、鱼、
            牛、羊等畜、鱼养殖,来料加工、理发、计算机操作、盲人按摩等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知识。
                 2000 年,采取集中、分散、分级方式开展培训,县残联、各乡镇单独举办培训,各培训机构吸纳残
            疾人培训,残疾人根据需要自愿免费参加,县残联对乡镇组织单独培训给予经费补助。2003 年,县政府
            规定“通过输送特殊教育学校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
            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和其它费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凡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由县残联分别给予 500 元、10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资助”;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由残联给予 1000 元的一次
            性奖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免收或减免 50% 的培训费和其他费
            用”。2010 年,免收学杂费扩大到进入公办高中阶段学习的低保户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对考入大专、

            本科学习的学生一次性奖励分别提高到 2000 元和 3000 元,对取得国家承认的自学本科奖励 2000 元,并
            规定“对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可给予适当助学补助”,“对获省、市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
            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的残疾学生,家庭困难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残疾人劳动就业

                 1995 年开始,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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