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7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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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篇 社会团体
位职工总数 ×1.5%—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职工上年人均收入 ×60%”。安排盲人、弱智人员可以
一顶二。1999—2010 年,向乐清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输送 700 多名残疾人到乐清、瑞安、椒江、绍兴、
萧山、平湖、永康、莲都等福利企业异地就业,由异地就业残疾人互相带动自行到异地就业的残疾人 500
多人。
2000 年,缴纳单位改变为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三
资”、乡镇和村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城乡经济组织,征收基数提高到“职工上年人均收入 ×100%”。
2002 年,缴纳单位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私营企业”。2003 年,缴纳单位为“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2003 年后,对滞纳单位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
分之五滞纳金,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逾期拒
不缴纳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征收单位由残联转为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2003 年
起,财政拨款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划转。2008 年后,对民办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可通过“一户通”扣缴;
分散按比例县内就业人数 92 人,征收总数 698.12 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财政和审计对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采取经常性监督审计,2008 年
通过省审计厅审计。为保障就业后残疾人合法权益,县残联从残疾人证、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和工
资表册对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管。
2007 年,县残联推行按比例分散就业、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扶助残疾人自主创业,组织开展残疾
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鼓励残疾人从事劳务性、服务性个体就业。2010 年,从事个体就业
残疾人 215 家,扶持农户 500 多户;建立 10 家残疾人小康示范扶贫基地。
2010 年,县残联从劳动合同、残疾人证、社会养老保险和工资表册对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管;通过
摊位优先、税收减免、工商管理费减免、资金资助、养老保险补助等多重方式,鼓励残疾人从事劳务性
服务性个体就业,全县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约 215 家;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贷款利息补差等方式
鼓励农业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和家庭副业,累计扶持农户 500 多户次;建立残疾人小康示范扶贫基地,从
资金扶助、项目选择给予帮助,先后建立 10 家基地,帮助约 31 个残疾人就业。
社会保障和服务
1998年,县政府出台《庆元县残疾人优惠政策》。2002年,出台《庆元县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每年春节,
县委书记、分管领导带队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对临时发生困难的残疾人实施救助。2004 年,开始实施
残疾人万户安居工程,对无房、危房户残疾人改善居住条件进行资助,由省、市、县残联按一定比例支出。
2005 年,县府办出台《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
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 年后,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的费用纳入县
财政统一支付。2009 年,出台《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开始实施残疾人
康复工程、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和托(安)养工程。其中,康复工程,计划 2008 年至 2012 年使有适应指
征的贫困残疾人通过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使拥有庆元县
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 150% 的残疾人,
全额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托(安)养工程,
计划 2008 年至 2012 年,基本满足具有庆元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
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实施托(安)养,对进行日间照料的补助 3750 元 / 年,对居家安养的补助 3750
元 / 年,对入院托养的折合低保补助 9000 元 / 年。2009 年后,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减半收费,
纳入托(安)养和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按最低级缴保、由财政支付。2010 年,出台《庆
元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出台《中共庆元县委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劳动、生活、教育、康复、居住、文化、司法等各项社会福利政策。县府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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