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6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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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第二章 兵役






                 宋至民国初,实行募兵制度。民国 17 年(1928 年),募兵制废止。民国 22 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

            实行征兵制度,凡年满 18—35 岁的壮丁,都有义务服兵役,并以“抽签”方法定兵。民国 27 年,县政
            府设兵役科,专管征兵事宜。民国 33 年,兵役科撤销,征兵工作先后由国民兵团和军事科办理。民国 25
            年至民国 37 年,全县共征壮丁 5387 名。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 1954 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义务兵役制取代志愿兵役制。1984 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
            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 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
                 1991—2010 年,庆元继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
            兵役制度。1992 年,在应征公民中颁发公民兵役义务证。1998 年 12 月起,义务兵服役年限 2 年。义务
            兵一般每年征集 1 次,少数年份征集 2 次,一般在冬季进行。


                 志愿兵役制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对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技术骨干和专业人员,改为志愿兵继续留队服役,
            年限一般为 15—20 年,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岁。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工作。



                                               第二节 兵员征集


                 兵役机关

                 1991—2010 年,庆元县兵员动员、征集实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党政军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县人
            民武装部兼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设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兵役工作。


                 征集条件
                 年龄条件 通常征集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22 周岁的男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年龄在 22

            岁以下的,次年仍可被征集服现役,但多数年份征集 18—20 周岁 3 个年龄段的青年公民。具有高中以上
            学历的适龄青年,年龄放宽至 21 周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 17 岁,本人自愿,根据部队需要,亦可少
            量征集。2000 年开始,大中专院校学生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可回校继续就学。
                 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兵员要求政治历史清楚,个人表现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
                 身体条件 根据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检条件》,对应征公民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和血压等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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