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龙港镇志2009
P. 171

第三篇 土 地                                 - 129-


                   土地使用权转移,须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 受让人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土
               地使用权申请,提交有关证件,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调查后审查批准,核发新土地使用
               证书确认使用权。



                   地价评估
                   !1994 年 10 月,全县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在龙港镇作试点,到 1995 年 2 月完成土地

               定级评估工作。
                   土地定级评估依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根据城市土地收益
               理论(土地最有限使用所能达到的经济效益)、供需原则(土地价格高低显示土地需求
               市场规律的客观反映)、替代原则(选择有较大的相关性和替代性的地块,运用市场比
               较法估定地价)、 预期收益原则(分析预测影响土地价格变化的各种因素变化测算观

               点)、定价适度原则(即土地价格的总体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来综合
               评估。 龙港镇土地划为 4 个等级区。
                                1995 年苍南县人民政府公布龙港镇级别基准地价
                                                                               单位:元 / 平方米

                      级 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2107                 747                 472
                       二级                  1120                 580                 383
                       三级                  748                  349                 227
                       四级                  500                  252                 183

                   1996 年 7 月, 苍南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龙港等镇的基准地价。 全镇土地仍划为 4
               个等级区,基中商业路段划分为 70 段,分别估定土地路线基准价,住宅、工业用地划分
               为 31 个区片。
                                        龙港镇商业、住宅、工业级别价表

                                                                               单位:元 / 平方米
               级别                         级 别 范 围                            商业     住宅    工业
                Ⅰ    东:龙翔路,南:镇前路,西:白河路,北:龙港大道、文卫路                            2909   813    486
                     东:江湾路、江滨路、龙翔路,南:通港路、人民路、洪口街、宫
                Ⅱ    后路、镇前路、白河路、站前路、西一路、站港路,西:西三路, 1682                             580    389

                     北:龙港大道、西一路、沿江路(除Ⅰ级范围外)
                     东:鳌江,南:下埠街、池浦路、人民路、通港路、白河路、站港
                Ⅲ    路,西:西四街、龙港大道,北:沿江路、江湾路(除Ⅰ、Ⅱ级范                            955   382    243
                     围外)
                Ⅳ    除Ⅰ、Ⅱ、Ⅲ级外的其他区域                                            593   258    196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