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9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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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质量技术监督        ·681·


               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对县质监局开展行政执法评议。
               评议内容:该局自1998年以后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人大
               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县审计
               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县质监局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县质监局配合人大搞好执法检查;

               从抓好队伍建设,增强队伍凝聚力等5个方面作了自查,对存在问题,深刻剖析。
                   制订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县质监局先后制订完善了执法人员岗位制度、行政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和
               行政赔偿制度、技术监督交办移送案件受理制度、技术监督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备案制
               度、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统计归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同时,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坚持集体审理。全

               局行政执法人员全部参加省、市和县政府举办的执法专业培训,取得执法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
                   执法组织  1997年10月20日,建立县技术监督稽查队(2003年更名为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
               队)。同月,设立县公安局驻技术监督局联络室。2000年11月,县打假治劣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

               县质监局。
                   1991年,县标准计量管理局与县交警队、税务检查站密切配合,查获流入武义劣质皮鞋4000双,
               无证伪劣低压电器15000余件、劣质黄酒500多坛。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月21日,质监、工商、公
               安、卫生、烟草、药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出动检查执法人员800人次,检查企业175家,立案

               查处12起,没收违法物品6万件,罚款12万元。
                   重点打击  重点查处影响人身安全与健康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商)品。1993年,县标准计量管
               理局立案查处了武义县履坦轧钢厂违反生产螺纹钢的有关规定,擅自组织普通钢下脚料轧制螺纹钢欺
               蒙用户案,责令停止螺纹钢生产,县政府发出《关于立即禁止生产经销和使用劣质螺纹钢的通知》。

               2000年11月7日,国家、省、市质监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打假行动组检查发现鸣阳丝钉厂有制假嫌疑且
               逃避检查,责成县技术监督局予以查处。次日,县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厂租借他人住宅,存放假冒北京
               “象牌”、上海文教针厂“上海”牌及上海奥林丹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奥林丹”牌订书钉包装箱300
               只,生产销售假冒上海产“上海”、“奥林丹”牌订书钉60件,涉案货值7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质量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假冒他人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假冒包装箱;没收
               违法所得7800元;罚款5000元。武阳镇委决定免去该厂厂长吴某时任鸣阳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对其
               做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3年12月15日,县质监局接举报,对上海青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远超市
               武义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获经销假冒贵州茅台酒118瓶,涉案货值3万3千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质量法》责令该店停止销售假冒产品,没收假冒贵州茅台酒,罚款2.8万元。
                   依法行政  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程序。调
               查取证,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案件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在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公开行政处罚
               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的决

               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
               法;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
               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

               财物和抽检的样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
               复的规定。1986年至2005年,执法检查单位2643家、涉案货值1907万元、行政处罚1332起,罚款4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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