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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卷 民 政
                                                                                         犇犐犛犃犖犛犎犐犢犐犑犝犃犖犕犐犖犣犎犈犖犌

              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诉请司法机关解决。离婚后, 清溪乡350对结婚登记中就有44对未到法定婚龄
              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没有与第三者结婚,又都                             而予登记,占登记总数的12.5%。为此对婚姻登记
              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申请复婚,恢复夫妻                             员做出严肃处理。
              关系。                                                   1998年全市结婚登记4270对,比1997年少80

                  1981年实施新的婚姻法,严格执行《婚姻登记 对,其中再婚人数为580人,比1997年增加308人,
              办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未 再婚人数中,男性有400人,比1997年增加270人,
              经治愈或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一 再婚中恢复结婚的94人,比1997年增加50人。
              律不予登记。                                                 为全面实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市人
                                                                民政府成立婚姻法宣传办公室,宣传贯彻婚姻法,
                                                                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和
                                                                改进解决有关实际问题,使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有
                                                                序进行。
                                                                    2002年10月18日,遵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在“ 365”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依法办理婚
                                                                姻登记。是年办理结婚登记4136对,离婚登记
                                                                244对。

                                                                    2007年全年结婚登记4719对, 离婚登记779
                                                                对,婚姻登记合法率100%。
                   图3181 民政干部对婚龄青年做好宣传工作


                  结婚登记       《婚姻法》颁布,全县开始结婚登记
              工作, 1952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420对。但在实
              施结婚登记初期, 民间受封建社会和婚姻传统的影

              响依然较深, 有的父母家长仍然包办买卖子女婚姻,
              强迫子女结婚。据统计1953年3月至4月25日,
              一个多月时间全县因婚姻引起自杀、被杀事件18
              起,死亡10人(男3女7)。
                  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成立
              “婚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展开大规模的宣传工
              作,提高公民履行结婚登记的自觉性。1956年4月
              1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结婚登记工作由乡、镇人                               图3182 民政干部认真办理男女青年结婚手续
              民委员会负责的通知》,全县结婚登记工作形成了法                             表3181 1990~2007年全县(市)婚姻登记情况
              定制度,步入正常轨道。                                                  项 目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                           年 度                  ( 对)          ( 对)
              势下,未经登记先同居,先洞房成亲后补办登记手续                                  1990            9118           35
              的现象较为普遍。据1987年部分乡镇调查,未经登                                 1991            3036           32
              记先同居的事实婚姻占60%以上。                                         1992             —             —
                  1990年4月县民政局会同县监察局、计生委对
              全县42个乡镇“违法婚姻”进行调查清理。通过调                                  1993             —             —
              查,是年准予登记的有9118对,全县未到法定婚龄                                 1994            4000           —
              而给予办理登记的有223对,占总数的4.9%。其中                                1995            4500           90



                                                                                                        〉〉〉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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