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6 - 永康市志
P. 1526
第三十一卷 民 政
犇犐犛犃犖犛犎犐犢犐犑犝犃犖犕犐犖犣犎犈犖犌
成协议的,由当事人诉请司法机关解决。离婚后, 清溪乡350对结婚登记中就有44对未到法定婚龄
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没有与第三者结婚,又都 而予登记,占登记总数的12.5%。为此对婚姻登记
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可以申请复婚,恢复夫妻 员做出严肃处理。
关系。 1998年全市结婚登记4270对,比1997年少80
1981年实施新的婚姻法,严格执行《婚姻登记 对,其中再婚人数为580人,比1997年增加308人,
办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未 再婚人数中,男性有400人,比1997年增加270人,
经治愈或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一 再婚中恢复结婚的94人,比1997年增加50人。
律不予登记。 为全面实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市人
民政府成立婚姻法宣传办公室,宣传贯彻婚姻法,
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和
改进解决有关实际问题,使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有
序进行。
2002年10月18日,遵照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条例》,在“ 365”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依法办理婚
姻登记。是年办理结婚登记4136对,离婚登记
244对。
2007年全年结婚登记4719对, 离婚登记779
对,婚姻登记合法率100%。
图3181 民政干部对婚龄青年做好宣传工作
结婚登记 《婚姻法》颁布,全县开始结婚登记
工作, 1952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1420对。但在实
施结婚登记初期, 民间受封建社会和婚姻传统的影
响依然较深, 有的父母家长仍然包办买卖子女婚姻,
强迫子女结婚。据统计1953年3月至4月25日,
一个多月时间全县因婚姻引起自杀、被杀事件18
起,死亡10人(男3女7)。
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成立
“婚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展开大规模的宣传工
作,提高公民履行结婚登记的自觉性。1956年4月
16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结婚登记工作由乡、镇人 图3182 民政干部认真办理男女青年结婚手续
民委员会负责的通知》,全县结婚登记工作形成了法 表3181 1990~2007年全县(市)婚姻登记情况
定制度,步入正常轨道。 项 目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 年 度 ( 对) ( 对)
势下,未经登记先同居,先洞房成亲后补办登记手续 1990 9118 35
的现象较为普遍。据1987年部分乡镇调查,未经登 1991 3036 32
记先同居的事实婚姻占60%以上。 1992 — —
1990年4月县民政局会同县监察局、计生委对
全县42个乡镇“违法婚姻”进行调查清理。通过调 1993 — —
查,是年准予登记的有9118对,全县未到法定婚龄 1994 4000 —
而给予办理登记的有223对,占总数的4.9%。其中 1995 4500 90
〉〉〉13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