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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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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制度
1952年10月,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 超过部分按工龄长短比例报销; 工龄5年以上报80%;
行公费医疗制度,并制定《永康县公费医疗预防措施 10年以上报90%; 25年以上全报。有的单位规定每
管理办法》。各厂矿、企业单位、参照公费医疗规定 月每人医药费2元、卫生费5元、结余自留,超出部分按
与各地医院签订“劳保医疗合同”,医药费在单位福 工龄长短报销。离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医药费实报实
利费中开支。1966年开始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 销。有的单位每年每人定额24元, 结余归己, 超过部
度, 县负责培训赤脚医生, 生产大队普遍办起合作医 分全报销。有的单位每人每月医药费2至3元, 随工
疗站。2001年1月,公费医疗制度改为医疗保险制 资发给职工,包干使用,住院治疗医药费、住院费全报。
度,厂矿、企业单位也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由人事劳 定额定点 1976年5月起,实行定点医疗、定额
动保障局管理。2004年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 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的医疗就诊,转
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 院就诊须有医生开转院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县医
人、集体和政府多方集资,并实行大病统筹,缓解了 管会批准( 车费回原单位报销)。医疗经费: 1984年
人民群众看病难的后患, 受到农民的普遍拥护。 前, 由医管会按每人每月2元拨给指定受诊医疗单
位,由单位掌握使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再予增拨。
公医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未经指定医疗
单位介绍或未经医管会批准, 自找单位或医师诊治
的医药费用, 以及自购中、 西药品、 材料费用, 不属公
费报销;因公出差、休假、准假回乡探亲,其间患急性
疾病,可在当地一个医疗单位就诊,凭单位证明,由
指定医疗单位审查后按规定报销;县内转院,凭指定
医疗单位介绍信报销转院门诊检查及临时治疗费
用。住院凭转院介绍信向县医管会结算。转省市
(地)医院诊治,凭县医院转院证明经所属主管部门
同意后,到县医管会办理转院手续,向县医管会报
图3871 省卫生厅厅长李兰娟(右二)到永康 销;超过年度一个月而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报销
检查卫生医疗制度 手续者不能报销; 转省地医院诊治者, 需凭医院诊治
时转院证明。出省诊治需经省医管会介绍,向县医
第一节 公费医疗 管会按规定报销;转院、因公出差、探亲等以急症用
药为限。大剂量的慢性病用药,辅助用药,不属临时
患病医药费,不能报销。
公医制度 195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1981年4月,《 浙江省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重新
员实行公费医疗,厂矿、企业单位参照公费医疗规定 修订下发,有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等参照省管
与当地医院、所签订“劳保医疗合同”,按月结账,医药 理办法实行。1984年12月对公费医疗证进行贴花
费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国营商业和工厂等单位职 验印,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
工的直系亲属,逐步实行半费劳保医疗。1980年全由 2001年1月起, 全市厂矿、 企业单位人员参加
职工自付现金就诊,凭发票和处方报销,报销比例和办 医疗保险制度,改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办
法由单位自定。有的单位规定每月每人医药费5元, 公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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