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舟山市志(1989—2005)》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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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以上13座,5000~1万吨级7座,1000~5000吨级57座,1000吨级以下520座。1997年7月28日,国家海洋
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决定将舟山列为全国4个示范区之一。
1998年4月,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同年12月,岱山县率先在舟山进行首批12个用海
项目的确权发证。1999年5月26日,舟山市政府依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结合舟山实际,发布并开
始实施《舟山市海域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在舟山市辖范围内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以上排他性的工业
(包括造船、修船、拆船、工矿企业专用码头、采矿、石油、化工等)项目、旅游项目、排污倾废项目、海底
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等开发利用活动,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2002年1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对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的确定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方式及减缴或免缴对象做了规定。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5月12
日,舟山市向嵊泗县大洋花岗石有限公司泗礁大洋镇大山塘3号塘口采运石码头征收海域使用金0.15万元,用
海面积0.65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每亩150元。此为舟山
市征缴的第一笔海域使用金。至2002年底,全市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416本,确权面积3990公顷,征收海域
使用金84万元。2003年,全市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32本,确权面积122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136万元。2004
年,全市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181本,确权面积2246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231万元。2005年,省政府发布实
施重新修订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用海类型,对征收主体进行
了明确,对原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全年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194本,确权面积6766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
3227万元。
海 域 勘 界
2003年,制定《舟山市海域行政区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对1条省际线、2条市际线、5条县际线开展调
查和资料收集工作。至2003年底,完成定海与普陀(北线)的县际线试点工作,12月24日达成一致意见,并
签订《定海与普陀(北线)海域勘界协议书》。该界线的起始点位于定海区北蝉乡小展村和普陀区展茅镇松山
村的蛏子湾海塘堤上,位于东经122°15′17.1″、北纬30°03′54.9″;该界线的终点位于定海、普陀、岱山三县、
区的海域界线三交点,位于东经122°15′49.9″、北纬30°06′58.4″。对其他海上界线,也提出主张意见。
防 潮 警 戒 水 位 核 定
1997年7月—1998年12月,国家海洋局上海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共同参与,开展“舟
山市防潮警戒水位核定的研究”,对定海港、沈家门港、岱山高亭港、嵊泗菜园港及六横台门港五个主要岸段
进行系统的防潮警戒水位核定研究,并于1998年12月27日通过浙江省科委主持的该项目成果鉴定会。该成果
总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海岛基准面统一性研究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于1999年获得舟山市科技成果
二等奖。同年5月27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舟山各岸段防潮警戒水位高程(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舟山本
岛2.30米,岱山高亭区段2.30米,六横台门区段2.60米,嵊泗菜园区段2.60米。从此,统一了舟山各部门自行
采用的防潮警戒水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