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2 - 普陀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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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清 仓 查 库      、 扭 亏 增 盈 为 主         。  8 0 年 代 ,    围 绕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扩 大 经 营 管

              理 自 主 权 , 推 行 经 营 承 包 责 任 制                ,  加 强 财 务 监督 。


                     企 业 财 务 检 查              1 9 7 8 年 前 , 寓 日 常 税 务 检 查           、 利 润 监 交 工 作 中 , 后 作 财

              务 监 督 主 要 手 段          ,  从 税 务 检 查 中 分 离           。  1 9 8 2 年  , 检 查 工 业       、 商 业    、 水 产     、 供

               销  、  二 轻   、 物 资     、 粮 食 等 系 统 3 8 家 国 营 企 业 财 务                 , 查 出 被 截 留 应 交 国 家 利 润

              8 7 万元      , 此 后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1 9 8 5 年 7 月 物 价      、 财 务     、 税 收 大 检 查 , 国 营 企
                .                                     。
               业 自 查 8 6 家      ,  重 点 检 查 1 0 家        , 查 出 虚 列 支 出         、 乱 挤 成 本 、 截 留 利 润            、 请 客 送

               礼 等 违 纪 支 出 8 6 7 万元           。
                                     .
                     企 业 利 润 监 交              1 9 5 7 年 起  ,  县 税 务 机 关 监 交 国 营 企 业 利 润                。  一  季 度 接 办

               县 公 私 合 营 定 息 商 业 企 业 1 1 家                ,  7 月 份 接 办 县 水 产          、  百 货    、 纺 织 品      、 化 工 燃

               料  、 专 卖    、 糖 业 糕 点       、 食 品 公 司 等 7 家 国 营 企 业 ;               1 0 月 份 接 办 县 粮 食 局 及 粮 油

               加 工 厂     、  县 木 材 公 司       。  1 9 5 8 年 1 月 起     ,  县 以 上 供 销 社 改 交 纳 所 得 税 为 上 交 利


               润  , 均纳 入 监 交 利 润 范 围             。 其 后     , 监 交 范 围 逐 渐 扩 大           。  1 9 8 3 年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第

                  步 利 改 税      , 改 交 利 润 为 交 纳 所 得 税 和 调 节 税 , 县 以 上 供 销 社 恢 复 交 纳 集 体 企
               一

               业 所 得税 。
                     企 业 利 润 管 理              1 9 5 8 年 起 ,   国 营 及 公 私 合 营 企 业 实 行 利 润 留 成 制 度 , 解

               决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劳 动 安 全 保 护         、 新 产 品 试 制         、 零 星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等 4 项 费

               用  。 以 主 管 局 为 对 象 核 定 利 润 留 成                 , 留 利 水 平 甚 低 。          1 96 2 年 起 , 取 消 地 方 国 营

                                                                                           ”
                                                                              “                                 1 9 6 7 年
               工 业 和 实 行 定 息 公 私 合 营 企 业 利 润 留 成 , 所 需 四 项 费 用 由 财 政 拨 款 。
               起   ,  “  四 项 费 用 拨 款 改 由 企 业 折 旧 基 金 抵 留                  。  1 9 7 9 年 始 , 扩 大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自
                                  ”
               主 权 , 县 商 业 系 统 百 货             、   五 金   、 烟 糖    、 石 油     、  医 药 等 公 司 试 行 全 额 利 润 留 成                。

                1 9 8 0 年 国 营 工 业 系 统 1 2 个 单 位            , 实 行 基 数 和 增 长 利 润 留 成               。  同 年 物 资 局 亦 全

               额 利 润 留 成       。

                     流 动 资 金 管 理               1 9 5 9 年 前  ,  国 营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定 额 部分 县 财 政 拨款 , 超

                定 额 部 分 由 银 行 贷 款           。  1 9 5 9 年 起 , 地 方 国 营 和 定 息 公 私 合 营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 改

                由 银 行 按 信 贷 方 式 供 应            , 统   一  管 理    。 生 产 需 要 增 加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   由 财 政 拨 给


                银 行 作 信 贷 基 金        。 同 年 核 定 国 营 工 交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1 0 家                    、  4 1 9 6 万元    。  1 9 6 1 年
                                                                                                   .
                调 整 国 民 经 济        , 恢 复 拨 款 与 贷 款 并 存 两 日 供 应                 ”  。  1 9 8 1 年 国 营 工 交 企 业 流 动 资
                                                                  “
                金 实 行 有 偿 占 用         ,  月 利 率 2 1 ‰       。  1 9 8 3 年 7 月    1 日 起    ,  国 营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皆 改
                                                     .
                银 行 贷 款     、 财 政 不 予 增 拨         。

                      清 产 核 资      , 扭 亏 增 盈             1 9 6 2 年 清 仓 核 资      ,   1 9 6 3 年 开 展 扭 亏 增 盈        。  1 9 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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