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开化古籍丛书之一:北山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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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0  ·  开化古籍丛书                                                                                                                            《北山小集》卷第三十五           · 381  ·






             以赴事功,窃以为便。谨以管见,参考古今之宜,条件梗概,以备采择。僭冒                                                               或不到者姑阙。
             妄言,无所逃罪,画一如后。                                                                                        一太常寺,当有博士二员,分兼丞、簿。所有奉礼、太祝,遇有祠事,于
                  一秘书省、宗正寺、国子监,目今最为事简,其见有长官者,不论他日或                                                            馆职博士寺监丞内差摄。
             有迁移出入,止以给舍兼判,似亦不失祖宗故事,及于官制无妨。李至自前执                                                                   一秘书省,若除丞或郎一员,管省事著作较正通除四员以养,才能不废故事。
             政以本官兼秘书监,赵安仁以从官判宗正寺,熙宁时从官谏官讲筵官判国子监,                                                                  一太学官若除博士二员,正录各一员,亦不乏事,仍于博士内以一员兼权
             或同判国子监,皆故事也。                                                                                     丞正兼主簿。
                  一六曹长贰,如驻跸扬州时,尚书侍郎不皆除足,似亦不闻阙事。                                                                   一若以六曹长贰兼判所辖寺监,申本部状,但押检列衔而不书名,庶几不
                  一吏部如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郎官四员,户部左右曹郎官二员,刑部                                                            紊体统。

             郎官二员,不可阙外。吏部则司封、司勋、考功,户部则度支、金部、仓部,
             若止除一员,似不阙事。司封事少,若令兼判官告院为便。                                                                       论淮南抚谕
                  一若除礼部、祠部各一员,仍分权主客膳部。兵部一员,通管四曹。刑部
             则比部都官或各除一员兼管司门。工部一员通四曹。似不阙事。                                                                         窃闻遣官淮南抚谕,今具管见利害如左。
                  一太常寺若无少卿,光禄、鸿胪若无卿少,则以礼部长贰判一寺,或以郎                                                                一今来淮南溃卒甚多,未有所归,颇为州县之患。愿因抚谕官宣上德意,
             官兼某少卿事,或以某少卿兼行礼部郎中事,兼则止云兼某官事,下兼则云兼                                                               一切抚存,勿云招安,止曰招抚。招抚之旨,预为口宣或降敕榜具载。乃者车

             行某官事。汉制,行太常事,行太子少傅事,皆是兼权官之称。本朝官制,官                                                               驾忽遽戒行,寇骑已迫,其流离转徙,与夫责躬之意告以使臣员僚等,并依旧
             高职卑则称行。他寺仿此。内郎官兼管,如止云兼某寺事,于体亦宜。                                                                  资级及统领之人,别议超权,庶几怀服,自同平人。若朝廷便欲令各归五军,
                  一卫尉、鸿胪、太仆皆事简,若见有卿少,则令兼剧曹,如某少卿兼行尚                                                            或元主将下,亦须逐旋抽发。一则过江不至拥坌,无稽留暴露之虞;二则使淮
             书左选事,如某卿兼行户部右曹事。若迁移出入,且欲阙员,则以兵部长贰判                                                               南之人不疑,尽数收兵过江,而妄谓朝廷无复北顾之意;三则设或将来上流及
             卫尉寺,或太仆寺。若郎官有才效,或久次当迁,则以卫尉或太仆少卿兼行兵                                                               夹江冲隘等处,各合屯兵,则便道就屯,差为径易。若其间有系见在江北将帅
             部郎中。若卿少迁移,郎官未当迁改,而又长贰止判一寺,则以兵部员外郎兼                                                               下人兵,即便令管押赴逐军下交割。
             某寺事,他曹寺仿此。                                                                                           一乞令抚谕官遇招抚军人,即于郊野,各立旗号,如曰元系前军人兵,曰

                  一少府将作军器监,在今事务亦简。倘如前卫尉、太仆寺比,以工部长贰                                                            后军,曰中军,曰左军,曰右军,仿此。余将帅下各立一旗,又一旗,曰诸路
             郎官,或兼管,或以监兼郎中事。                                                                                  军兵,以待群盗之未就招安及非见今领兵。将帅下军兵,或虽是五军,及诸将
                  一太府、司农恐各合除卿或少卿一员,丞各一员兼主簿。若度支、金部、                                                            而有嫌隙,畏惮不愿复归旧军下者,于逐军后,又立一小旗,曰家口。既各立
             仓部,其间一员,欲除两员郎官,则令兼太府或司农寺事,而不除所兼。卿少                                                               旗下,即时各军为籍,具载见统领人某姓名下,及元来军分资级、姓名。有家
             员阙,或欲除两员少卿,则以一员兼度支,或金、仓部。                                                                        口者,并家口注籍结计若干人。又一旗曰百姓老小。一百姓老小又别为三旗:
                  一大理不可与刑部官相兼,以妨驳案故也。有卿,则以卿断刑,少卿治狱。                                                           一旗曰愿归本乡;一旗曰愿就近便州县居住;一旗曰愿充禁军。其愿归本乡者,

             无卿,以从官兼判大理寺行卿事,以二少卿治狱断刑。所有评事素闻员颇猥多,                                                              计置口券,宁可少支,务令实惠。其愿就近便州县居住者,亦给口券,于所至
             恐当裁省。其大理正司直若职事虽简,亦或各留一员,以示钦刑之意。                                                                  处,权暂摽拨空地,令搭席屋居住,官作糜粥,赈济半月或一月止。其愿充禁
                  一诸寺监丞,除大府司农,恐不可阙,仍兼主簿外,其见有官处存留未除                                                            军者,依等仗填刺,仍令所在州或本路运司计置招军,例物支给。此老小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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