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下洪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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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林业
第七章 林 业
第七章 林 业
下洪乡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资源受到破坏。改革开
放后,乡政府把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发展林业生产。
第一节 权 属
1949 年以前,绝大部分有林山为地主、富农、宗族所占有。山林权属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私山 为私人所有,地主、富农占大部分。
族山 也叫祠堂山,为同一祠堂族人所有。
众山 为一处居住人所有,多数为风水林。
官山 双方争执不下,官府判为官山的。
无主山 多数为高山、远山、荒山。
此外还有学堂山、渡船山、凉亭山、路荫树等,专为某项事业发挥作用的山林。
1950 年土地改革时,政府没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给无山少山的农民,凡风景林、路荫树等收归
国家所有。1955 年,山林入社,集体统一经营,林主分益一般在 20%—40%。1961 年 6 月,山林
归大队集体所有,社员分给少量自留山。1988 年 6 月后,实行林业“三定”,确定山林权属,颁发
山林权证,山有主、主有权、权有责、责有利。2006 年5 月15 日,实行山林延包期工作,承包期延
长至2055 年 12 月31 日(50 年)。
第二节 资 源
林地
1978 年,下洪公社有毛竹 1097 亩,立竹量14.26 万株。
1989 年,下洪乡林业用地5.50 万亩,林木蓄积量4.30 万立方米,立竹量 14.50 万株。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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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飞图文 开本:210×285mm 版心:164×233mm 正文:11P 书宋 行距:19 点 41 字×36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