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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第六节 违法处罚
1958年分(水关)泰(顺)公路建成后,县内始有车辆通行,交通违章处罚由交通部门具体执
行。对违反规则的人依据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定》,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
驶执照、拘役等处罚。
1960年8月,根据交通部公布的《公路交通规则》,对违章者,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按
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留驾驶执照等处罚,对重犯的加重处罚。涉及刑事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1975年12月,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联合颁发《浙江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试
行)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个人和单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讨、警告、扣
留驾驶证、撤销驾驶证、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78年6月,省公安厅颁布《浙江省机动车违章、肇事处理暂行规定》,将交通违章分为一般违
章、重大违章、严重违章三类。
1980年1月,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检发机动车违章、肇事处理与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规定凡违反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及省、地、市、县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告、
布告、通知等,统称交通违章。
1984年9月,给驾驶员发放“违章记分卡”,如有交通违章,则按照“违章记分标准”进行记
分,年度审验时,对记分进行累计给予不同的处理。驾驶员一年内无交通违章,可作为免审条件之
一,并参加年度安全驾驶员评比。
1987年1月,执行《浙江省道路交通条例》规定。11月,交通监理部门并入公安机关后,对道路
交通违章处罚改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队实施执行。
1988年11月,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作出补充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
行为的处罚,一般由县市或市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依法裁定。需要吊扣6个月(含6个月)
以上驾驶证的,报请市(地)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裁决;应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报请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裁决;不服县、市或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由市(地)公安局
(处)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县(市)公安局复查,复查结果报送市(地)公安局(处)交警支队备案。
对被处罚人不服吊扣6个月(含6个月)以上驾驶证裁决,由市(地)公安局(处)进行复查。被处
罚人不服县(市)公安局治安拘留裁决的,由市(地)公安局(处)复查。
1991年1月1日,对道路交通违章处罚使用省公安厅、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
定书》。1996年8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处罚“罚缴分离”的规定,逐步实施交通违章不当场缴
纳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在所辖市、地范围内发生交通违章,罚款额在50元(含)以下的,交警开具
《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网点缴纳罚款,不再当场收缴罚款或暂扣驾驶证。
2000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
序规定》。2004年5月始,县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非
现场处罚。200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新的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严格遵循违法处理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加强道路交通违章查处力度,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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