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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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和减少道路交通违章的发生。
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归公安机关后,交警部门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中,依法加大对各种交通
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2010—2014年,查
处各类违章21万余起,行政拘留183人,吊销驾驶资格171人。
第七节 交通事故处理
1958—1973年,县内道路交通事故归温州地区公路运输局负责处理,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协助调
查。1973年7月,温州地区公路运输局设立泰顺管理站,直接处理县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1975年12月,根据《浙江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乘车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须设标志),并
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发生事故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以及隐瞒事故者,应
从严处理。附近单位、群众和过往车辆也应协助抢救、保护现场。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交通
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出事现场,进行勘察记录,维护秩序,尽快恢复交通,撤销现场,并认真做
好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发生人员死亡和重大事故,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派人参加处理。
该细则还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1986年7月,省公安厅、交通厅经省政府批准,颁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
事故责任者首次提出“按责论处”的处理原则。此前,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济赔偿、医疗费用基本上由
事故车方承担,其他补偿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1987年11月,县交通监理所并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处理。12月,
省公安厅制定《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事故伤残者确定范围》,进一步
明确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工作
中的职责、职权范围。
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8
月,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队根据上述办法和规定处理道路交
通事故。
1995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
事故处理工作中做到出动快、现场
勘查快、查结快,在办案中做到事
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定 图3-19 1995年5月20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理凤垟乡旁山垟村交通
责任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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