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泰顺县公安志
P. 309

第三篇  公安行政管理





              和减少道路交通违章的发生。
                   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划归公安机关后,交警部门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中,依法加大对各种交通
              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2010—2014年,查
              处各类违章21万余起,行政拘留183人,吊销驾驶资格171人。





                                              第七节  交通事故处理



                   1958—1973年,县内道路交通事故归温州地区公路运输局负责处理,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协助调
              查。1973年7月,温州地区公路运输局设立泰顺管理站,直接处理县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1975年12月,根据《浙江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乘车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须设标志),并

              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发生事故畏罪潜逃或伪造现场以及隐瞒事故者,应
              从严处理。附近单位、群众和过往车辆也应协助抢救、保护现场。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交通
              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出事现场,进行勘察记录,维护秩序,尽快恢复交通,撤销现场,并认真做
              好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总结教训。发生人员死亡和重大事故,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派人参加处理。
              该细则还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1986年7月,省公安厅、交通厅经省政府批准,颁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
              事故责任者首次提出“按责论处”的处理原则。此前,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济赔偿、医疗费用基本上由

              事故车方承担,其他补偿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1987年11月,县交通监理所并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处理。12月,
              省公安厅制定《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事故伤残者确定范围》,进一步
              明确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工作

              中的职责、职权范围。
                   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8
              月,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队根据上述办法和规定处理道路交
              通事故。
                   1995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

              事故处理工作中做到出动快、现场
              勘查快、查结快,在办案中做到事
              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定 图3-19  1995年5月20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理凤垟乡旁山垟村交通
              责任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事故


                                                                                                      ·23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