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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异形词以2001 年12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准。
人名、地名、书名、文章篇名及引录的原著文句,凡可能引起歧义、误解者,仍用原繁体字
或异体字。
八、标点符号
以2011 年12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九、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家、民族、地名、组织、机构、职官等名称,除明显带有歧视、污
蔑含义者加以适当处理外,原则上仍用文献记载的原名称。
志书下限时的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必要时括注俗称地名。地名古今不同
者,各章首次出现时在其后括注志书下限时的标准地名;隶属地域变化者,注明志书下限时所
属地域。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民族名,以及政府机构、党派团体、报刊等名称,主要依照《辞海》
(第六版)译名及新华通讯社译名室常用译名。各章首次出现时,根据需要括注外文原名。
生物名称使用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有关生物名称的,各章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必
要时加注当地俗名。
十、简称
各种较复杂的名称重复出现时,各章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其后出现直接使
用简称;有关机构、单位2010 年的简称均以《有关机构、单位全称与规范化简称对照表》为准;
有关机构、单位2010 年前的简称及其他简称采用社会上通行、不产生歧义者,且全卷保持
一致。
十一、纪年
干支纪年、年号纪年及其他非公历纪年等,以汉字书写,括注公历纪年;非公历纪年后有
月日的,同时括注经换算后公历纪年的月日。
民国纪年以阿拉伯数字书写,括注公历纪年。
同一自然段中同一纪年多次出现时,只在首次括注公历纪年,其后不再括注。
括注公历纪年于年份后加“年”字;括注某一时间段,则只在后一个公历纪年后加“年”字。
括注公元前年份,年份前冠“前”字;括注公元元年后年份直接书写年份,不冠“公元”。
自1949 年10 月1 日起,采用公历纪年。
公历纪年及公历的世纪、年代、月、日和时分,均以阿拉伯数字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