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9 - 《嘉兴市志》(上)
P. 709

第  十  一  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教 育 附 加 征 收 标 准 的 决 议 》,以 及 《关 于 贯 彻 执       教 育 。为 了 切 实 抓 好 “一 五 ”普 法 教 育 ,市 人 大 常
          行 文 物 保 护 法 ,加 强 文 物 保 护 工 作 的 决 议 》、《关      委 会 多 次 听 取 和 审 议 普 法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多 次
          于 整 顿 文 化 市 场 的 决 议 》等 。                     组 织 视 察 检 查 ,通 过 开 座 谈 会 、广 播 、电 视 讲 座
              在 外 事 方 面 ,作 出 了 与 日 本 国 富 士 市 结 成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教 育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还 配 合 省
          友 好 城 市 的 决 议 。                              人 大 对 全 市 “一 五 ”普 法 教 育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并
              对 有 些 属 于 政 府 职 权 范 围 内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作 出 开 展 “二 五 ”普 法 教 育 的 决 议 。 二 是 有 重 点
          的 问 题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审 议 意 见 、建 议 ,督       地 检 查 执 法 情 况 。 1983—1990年 ,市 人 大 常 委
          促 政 府 解 决 。                                  会 就 食 品 卫 生 法 、环 境 保 护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义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和 工 作 监 督  加 强 法 律 监 督       务 教 育 法 、文 物 保 护 法 、计 量 法 、工 业 企 业 法 、兵
          和 工 作 监 督 ,是 宪 法 和 法 律 赋 予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役 法 、经 济 合 同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浙 江 省 计 划 生
          重 要 职 权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按 照 宪 法 和 地 方 组 织      育 条 例 、浙 江 省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若 干
          法 的 规 定 ,紧 紧 围 绕 党 的 中 心 工 作 ,围 绕 经 济 建      规 定 等 44个 法 律 法 规 ,听 取 和 审 议 政 府 、法 院 、
          设 这 个 中 心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            检 察 院 报 告 并 视 察 检 查 ,增 强 全 民 法 律 观 念 ,促
              监 督 的 主 要 形 式 ,一 是 常 委 会 会 议 听 取 和       进 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 三 是 重 视 对 执 法 部
          审 议 政 府 、法 院 、检 察 院 的 工 作 报 告 ,或 者 由 主       门 的 监 督 。 支 持 和 监 督 审 判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独
          任 会 议 听 取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的 工 作 汇 报 ,肯 定 成       立 办 案 ,秉 公 执 法 ,支 持 和 监 督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

          绩 ,指 出 缺 点 和 问 题 ,提 出 审 议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依 法 办 事 。支 持 执 法 部 门 进 行 依 法 治 乡 、依 法 治
          事 关 全 局 的 重 大 问 题 ,由 常 委 会 作 出 决 定 、决        厂 、依 法 治 校 的 试 点 ,促 进 依 法 治 理 。 四 是 积 极
          议 ;二 是 组 织 视 察 和 调 查 研 究 ,对 如 何 加 强 农        参 与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立 法 工 作 。几 年 来 ,根 据 全 国
          业 、深 化 企 业 改 革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搞 好       人 大 和 省 人 大 的 要 求 ,对 选 举 法 、地 方 组 织 法 、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以 及 卫 生 、物 价 、计 划 生 育       土 地 管 理 法 、工 业 企 业 法 、中 外 合 资 法 以 及 浙 江
          等 问 题 ,常 委 会 组 织 过 多 次 视 察 和 调 查 研 究 ,及      省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等 53个
          时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三 是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市       法 律 法 规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市 人
          人 大 常 委 会 每 年 都 要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地 组 织 几       大 代 表 座 谈 讨 论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供 全 国 人 大 和
          次 执 法 检 查 ,推 动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贯 彻      省 人 大 参 考 。
          执 行 ;四 是 加 强 市 人 民 代 表 、市 人 大 各 工 作 委 员          代 表 工 作  为 了 做 好 代 表 工 作 , 一  是 先 后
          会 同 政 府 、法 院 、检 察 院 之 间 的 联 系 ,通 过 座 谈 、     制 定 了 《关 于 加 强 与 市 人 民 代 表 联 系 的 试 行 办
          了 解 ,支 持 和 督 促 做 好 工 作 ;五 是 就 某 些 群 众 反      法 》、《关 于 处 理 代 表 议 案 和 建 议 的 暂 行 办 法 》、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依 法 提 出 质 询 案 ,请 政 府 有 关 部      《关 于 市 人 大 代 表 视 察 的 试 行 办 法 》。 二 是 设 立
          门 负 责 人 作 出 答 复 ,求 得 问 题 的 妥 善 解 决 。         代 表 工 作 机 构 。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办 公 室 内 设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和 法 制 建 设  市 人 大 常       立 信 访 联 络 科 ,由 一 名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兼 秘 书 长
          委 会 把 维 护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尊 严 ,保 证 宪 法 、法 律      分 管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设 立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并
          和 行 政 法 规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遵 守 和 执 行 作 为      由 常 委 会 一 位 副 主 任 分 管 。 三 是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首 要 职 责 。遵 照 “一 手 抓 建 设 ,一 手 抓 法 制 ”的 原      代 表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会 或 座 谈 会 ,总 结 交 流 经 验 ,
          则 ,首 先 是 努 力 推 进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 1985年 3       不 断 完 善 提 高 。
          月 ,市 一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作 出 了 《关           加 强 与 人 民 代 表 的 联 系 ,充 分 发 挥 代 表 的
          于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普 及 法 律 常 识 的 决 议 》,      作 用 ,是 搞 好 人 大 工 作 的 基 础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按

          决 定 从 1986年 起 ,用 5年 时 间 ,有 计 划 、比 较 系        照 便 于 活 动 ,便 于 联 系 ,有 利 工 作 的 原 则 ,将 市
          统 地 向 全 市 公 民 进 行 以 宪 法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普 法      人 民 代 表 编 成 若 干 小 组 ,以 县 (市 、区 )为 单 位 建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