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6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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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取 ”的 原 则 ,列 为 市 和 各 县 (市 )应 办 的 几 件 实 立 的 基 础 上 ,废 除 保 甲 制 度 ,重 划 乡 域 ,建 立 新
事 ,至 年 底 大 部 分 完 成 。 主 要 是 (1)市 体 育 场 落 的 乡 村 政 权 ,迎 接 土 地 改 革 。 当 时 ,各 县 及 嘉 兴
成 ;(2)市 区 解 放 路 拓 宽 工 程 完 工 ;(3)市 区 人 均 市 (区 改 为 公 所 )共 设 34个 区 、349个 乡 (镇 )和
居 民 住 房 达 8平 方 米 ;(4)嘉 善 县 率 先 开 办 独 生 1个 水 上 派 出 所 。 乡 (镇 )建 立 人 民 政 府 ,乡 长 副
子 女 保 险 业 务 ;(5)嘉 善 县 翻 修 中 小 学 危 房 64 乡 长 多 由 群 众 中 涌 现 出 的 积 极 分 子 担 任 ,给 予
所 ;(6)平 湖 县 儿 童 乐 园 开 放 ;(7)海 宁 市 疏 浚 上 经 济 补 贴 ,不 列 入 国 家 编 制 。 乡 以 下 分 行 政 村 ,
塘 河 ,使 16万 亩 农 田 受 益 ;(8)海 宁 市 实 行 职 工 设 村 长 ,由 贫 雇 农 和 中 农 积 极 分 子 担 任 。 1953
退 休 基 金 统 筹 ;(9)海 盐 县 乡 乡 通 公 路 ;(10)桐 年 春 ,各 县 根 据 省 、地 部 署 ,普 遍 开 展 了 乡 村 基
乡 县 73% 的 农 民 饮 用 自 来 水 等 十 项 。 受 广 大 群 层 政 权 建 设 工 作 ,由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乡 (镇 )人 民
众 好 评 。 代 表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举 乡 (镇 )人
1988年 ,市 和 各 县 (市 、区 )列 为 要 办 的 93 民 政 府 成 员 ,选 举 乡 (镇 )长 。行 政 村 则 改 划 为 代
件 实 事 ,至 是 年 底 有 63件 基 本 完 成 ,30件 至 翌 表 区 ,从 乡 人 民 代 表 中 确 定 代 表 区 主 任 ,执 行 村
年 完 成 。 级 行 政 职 权 。 这 是 历 史 上 农 民 第 一 次 直 接 行 使
1989年 ,市 政 府 列 为 市 区 要 办 的 6件 实 选 民 权 利 。 通 过 民 主 建 政 ,乡 一 级 职 权 逐 渐 完
事 ,至 是 年 底 完 成 5件 , 即 : ( 1 ) 市 城 秀 州 北 路 拓 整 ,机 构 渐 趋 健 全 。 1956年 ,各 县 实 行 撤 区 并
宽 工 程 竣 工 ;(2)开 通 鱼 行 街 、光 明 街 路 段 交 通 ; 乡 。 1958年 9月 ,各 县 实 行 人 民 公 社 化 ,政 社 合
(3)建 成 市 城 太 平 桥 供 水 站 ;(4)开 放 市 城 吉 水 一 ,人 民 公 社 委 员 会 替 代 乡 人 民 委 员 会 。村 级 政
路 综 合 农 贸 市 场 ;(5)动 工 改 造 市 城 至 新 塍 、王 权 则 由 生 产 大 队 生 产 队 代 替 。 社 队 之 间 设 有 管
店 的 公 路 。 原 定 搬 迁 铝 材 厂 ,解 决 环 境 污 染 ,经 理 区 。
多 方 论 证 ,采 取 兼 并 转 产 办 法 处 理 。 1961年 ,调 整 公 社 规 模 ,原 则 以 1958年 乡
1990年 ,市 政 府 列 为 市 城 要 办 的 五 件 实 的 范 围 建 社 。
事 ,至 年 底 基 本 完 成 。 即(1)完 成 光 明 街 防 洪 主 1980年 12月 至 1981年 ,各 县 、市 、公 社 、
体 工 程 和 百 花 防 洪 工 程 的 两 座 泵 站 ;(2)动 工 兴 镇 恢 复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召 开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建 石 臼 漾 水 厂 一 期 工 程 ;(3)完 成 新 建 居 民 小 区 成 立 公 社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选 举 领 导
生 活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4)基 本 完 成 住 房 特 困 户 的 成 员 。
解 困 工 作 ;(5)完 成 秀 州 路 等 多 处 道 路 的 建 设 。 1983年 ,各 县 (市 )分 批 开 展 政 社 分 设 的 体
制 改 革 ,取 消 人 民 公 社 体 制 ,恢 复 乡 建 制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正 副 乡 长 。乡 以 下 设 行 政 村 ,建
民 政
村 民 委 员 会 ,设 村 长 (或 村 主 任 )和 委 员 。为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乡 还 设 经 济 联 合 社 管 理 乡 经 济 工 作 ,
经 济 联 合 社 设 正 副 主 任 。1985年 乡 经 济 联 合 社
【基 层 政 权 建 设 】
撤 销 。
解 放 后 ,境 内 各 县 、市 迅 即 建 立 县 、市 人 民
【拥 优 、抚 恤 、安 置 】
政 府 推 进 各 项 工 作 ,同 时 ,建 立 县 (市 )属 区 人 民
政 府 ,在 辖 区 内 贯 彻 政 令 指 导 工 作 。对 乡 暂 时 沿
用 国 民 党 的 行 政 区 划 ,接 管 原 乡 公 所 ,由 部 队 工 拥 军 支 前
作 队 干 部 和 县 派 干 部 任 乡 长 副 乡 长 ,组 成 乡 政 拥 军 1949— 1951年 ,各 县 、市 群 众 捐 款
府 开 展 工 作 。 捐 物 慰 问 解 放 军 和 烈 军 属 。嘉 兴 、嘉 善 、平 湖 、海
1950年 初 ,在 农 民 协 会 和 民 兵 组 织 普 遍 建 盐 、崇 德 等 县 捐 款 近 2万 元 (新 人 民 币 )、劳 军 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