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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的 供 养 ,由 所 在 县 (市 、区 )         1986年 ,全 市 推 行 救 灾 救 济 与 财 产 保 险 相
          的 军 队 干 部 休 养 所 和 服 务 站 供 养 。未 设 所 、站 的      结 合 ,有 377743户 农 户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占 全 市
          县 ,由 民 政 部 门 或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代 管 并 负 责 供       总 农 户 数 的 45.6%。当 年 ,全 市 先 后 遭 受 风 、雹
          养 。 1990年 ,全 市 为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建 设 住 房       灾 害 ,受 保 险 的 灾 民 得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款 39.29
          和 配 套 设 施 管 理 用 房 8046.65平 方 米 (市 城          万 元 ,政 府 发 放 救 济 款 59万 元 ,有 2004户 、
          5886.93平 方 米 )。 每 逢 节 日 ,党 政 领 导 和 民 政       10069人 得 救 济 。 1988年 ,全 市 有 61% 的 农 户
          部 门 专 程 慰 问 ,征 求 意 见 。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8 月 ,全 市 遭 7号 台 风 袭 击 ,政
                                                       府 发 放 救 灾 款 100万 元 ,市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款
          【社 会 救 济 及 扶 贫 】
                                                       78.6万 元 。


                        自  然  灾  害  救  济                           城  乡  贫  困  户  救  济
               1949年 7月 ,境 内 各 县 遭 水 灾 和 风 灾 ,人            季  节  性  困  难  救  济    解 放 后 ,人 民 政 府 对 城
           民 政 府 组 织 群 众 实 行 “生 产 自 救 ,节 约 渡 荒 ,群      市 贫 困 居 民 和 农 村 困 难 户 ,冬 令 时 期 ,政 府 除 发

          众 互 助 ,以 工 代 赈 ,辅 以 政 府 必 要 的 救 济 ”方 针 ,     放 冬 救 款 (粮 )外 ,还 发 放 棉 被 、棉 衣 等 御 寒 衣
          发 动 和 组 织 广 大 灾 民 ,积 极 投 入 抢 险 排 涝 生 产       物 。 70年 代 前 ,该 项 救 济 由 各 县 市 民 政 部 门 制

           救 灾 。 地 区 给 灾 区 发 放 救 济 款 20亿 元 (旧 币 );     备 实 物 ,于 初 冬 时 发 放 ,以 后 改 由 民 政 部 门 拨 款
           给 各 县 贷 放 稻 种 15万 斤 ,并 组 织 慰 问 团 到 灾 区      给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代 制 成 品 发 放 。
          进 行 慰 问 。1954年 ,全 区 遭 数 十 年 不 遇 的 洪 灾 ,          1979年 ,政 府 对 城 乡 贫 困 户 除 继 续 在 经 济
           尤 以 桐 乡 、崇 德 、嘉 兴 等 县 受 灾 为 最 。 嘉 兴 县 政     和 实 物 上 给 予 救 济 外 ,开 始 由 单 纯 救 济 ,转 为 扶
           府 拨 救 济 款 ,扶 持 5276人 生 产 渡 荒 。              持 发 展 生 产 ,摆 脱 贫 困 。
               1956年 6月 ,涝 灾 风 灾 连 续 ,各 县 (市 )不            城  乡  贫  困  户  救  济    解 放 后 ,政 府 对 农 村 、城
           仅 大 量 农 田 被 淹 ,而 且 造 成 人  员  牲  畜 死 伤 ,农 房    镇 贫 困 户 无 力 支 付 医 疗 费 用 的 ,采 取 减 免 和 补
           倒 塌 。当 年 ,省 给 地 区 救 灾 救 济 款 63万 元 。各 县      助 的 办 法 给 予 照 顾 。 贫 病 救 济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农
           (市 )预 付 一 批 早 稻 预 购 款 ,人 民 银 行 发 放 一 批      村 中 的 贫 雇 农 、烈 军 属 、鳏 寡 孤 独 户 和 城 镇 贫 困
           贷 款 ,支 持 生 产 。                              居 民 。1965年 前 ,贫 病 救 济 由 县 、市 卫 生 部 门 办
               1958年 后 ,农 村 救 灾 主 要 依 靠 集 体 抗 灾 自      理 。此 后 ,改 由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群 众 患 病 住 院 ,无
           救 ,辅 以 政 府 必 要 的 救 济 。 同 时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力 支 付 全 部 医 药 费 用 ,由 本 人 向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基 本 建 设 ,提 高 抗 灾 能 力 。1962年 ,14号 台 风 袭      提 出 申 请 ,经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其 医 药 费 可 全
           击 全 境 6县 ,200余 万 亩 粮 田 遭 灾 。平 湖 县 受 灾       部 或 部 分 减 免 ,减 免 款 项 ,由 民 政 部 门 向 医 院 结
           最 重 ,县 委 、县 府 组 织 群 众 抢 险 救 人 ,先 后 转 移      算 支 付 。公 社 化 后 ,社 、队 建 立 合 作 医 疗 ,社 员 可
           2790户 、9799人 ,并 发 放 救 济 款 4万 元 和 一 批        在 当 地 就 医 ,重 症 病 人 送 城 市 医 院 就 诊 ,其 费 用
           木 材 、毛 竹 等 救 灾 物 资 。                        合 作 医 疗 难 以 负 担 的 ,由 病 者 本 人 向 当 地 乡 、镇
               1980— 1983年 ,境 内 局 部 地 区 遭 受 程 度 不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医 疗 费
           同 的 灾 害 ,政 府 组 织 群 众 ,依 靠 集 体 ,抗 灾 自 救 ,    用 可 全 部 或 部 分 减 免 ,事 后 由 民 政 部 门 与 医 院

           并 拨 发 救 灾 救 济 款 39.14万 元 。                  结 支 。 1980— 1981年 ,全 境 共 发 放 贫 病 救 济 款
               1984年 ,全 市 遭 受 雪 灾 和 涝 灾 ,各 县 (区 )      14.05万 元 。
           政 府 及 时 发 放 救 灾 款 46.98万 元 。同 时 ,政 府 号          政 府 对 麻 疯 病 患 者 除 平 时 救 济 外 ,每 年 都
           召 群 众 参 加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当 年 ,全 市 有 15000     给 予 特 殊 补 助 。 1965年 12月 ,嘉 兴 县 拨 款 564
           户 农 户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元 救 济 麻 疯 病 患 者 。 翌 年 ,拨 款 1137元 给 麻 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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