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9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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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人  民  政  府  与  政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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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属 、病 故 军 人 家 属 享 受 “双 定 ”补 助 的 改 为 定       总 数 的 46. 7 % , 定 补 总 金 额 48.2万 元 。 除 国
          期 抚 恤 。 是 年 ,全 市 定 期 抚 恤 206人 (户 ),发 放       家 拨 款 外 ,由 地 方 财 政 支 付 24.53万 元 。 1990
          定 期 抚 恤 金 6.16万 元 。                          年 末 ,全 市 享 受 定 期 抚 恤 的 革 命 烈 士 家 属 、牺 牲
              1986年 ,孤 老 烈 属 、孤 老 复 员 军 人 的 定 期        病 故 军 人 家 属 222人 ,发 放 定 期 抚 恤 金 10.8万
          补 助 标 准 提 高 ,农 村 每 人 每 月 20— 25元 ;城 镇        元 (1985年 至 1990年 合 计 48.66万 元 );享 受
          每 人 每 月 25— 30元 ;城 市 每 人 每 月 30— 35元 ,       “双 定 ”补 助 的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4953人 ,发 放 “双

          并 扩 大 定 补 面 。 是 年 ,全 市 在 乡 复 员 军 人 6251      定 ”补 助 费 155.5万 元 。
          人 ,有 2880人 享 受 定 期 补 助 ,占 在 乡 复 员 军 人

                                           1990年 全 市 优 抚 对 象

                                                                                   单 位 :户 、人
              项  目    烈     属    牺  牲  病  故  军  属  现  役  军  人  家  属  在  乡  复  在  乡  退  伍  军  人  革  命  伤

           地  区     户  数   人  数  户  数  人  数   户  数  人  数   员  军  人  总  数   其  中  带  病  回  乡  残 人 员
            全  市    168    383   136    349   9822  36544   5279    29489     889       1033

            城  区     29     87    32     96    882   2646   126       785       2        235
            郊  区     22     84    13     64   1698   6792   871      4570      140       88
            海  宁  市  30     35    33     47   1953   8745   1183     7219      59        204
            嘉  善  县  24     60    14     51   1183   3474   326      3309      29        92
            平  湖  县  23     38    13     32   1385   4846   743      3750      33        118
            海  盐  县  19     52    10     21   1045   3351   861      3164      48        108
            桐  乡  县  21     27    21     38   1676   6690   1169     6692      578       188
                                                           立  碑  建  墓  解 放 后 ,为 纪 念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烈   士    褒  扬                 牺 牲 的 烈 士 ,各 级 政 府 都 为 烈 士 立 碑 建 墓 ,以 资
               烈  士  发  证    1950年 ,国 家 规 定 ,对 革 命 军    纪 念 。
           人 、革 命 工 作 人 员 因 参 战 、公 务 牺 牲 和 民 兵 民 工         嘉  兴  烈  士  陵  园    1969年 ,嘉 兴 县 把 分 散 在
           参 战 牺 牲 的 均 授 予 革 命 烈 士 称 号 ,发 给 证 书 。其     嘉 北 、东 栅 、新 塍 等 乡 (镇 )的 烈 士 墓 ,迁 葬 于 三
           家 属 为 烈 属 ,发 给 烈 属 证 ,享 受 抚 恤 和 优 待 。       塔 东 路 ,建 立 嘉 兴 烈 士 陵 园 。陵 园 占 地 11134平
               烈 士 的 评 定 ,须 由 军 队 团 以 上 政 治 机 关 以      方 米 。陵 园 有 陵 墓 252个 ,其 中 烈 士 42名 ,病 故
           及 地 方 县 、市 、市 辖 区 领 导 机 关 出 具 证 明 书 ,经      军 人 、因 公 牺 牲 人 员 210名 。
           其 原 籍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认 定 ,核 发 “光 荣 纪 念            海 盐 县 有 革 命 烈 士 墓 2处 。 1952年 ,海 盐
           证 ”。 1980年 6月 以 后 ,规 定 军 人 定 为 烈 士 ,须       县  在  甪  里  乡  油  车  山  下  兴  建  烈  士  墓  。  1980年 3
           由 军 以 上 政 治 机 关 批 准 ;其 他 人 员 须 经 省 、自 治     月 ,移 至 屏 风 山 坡 下 重 建 ,陵 墓 占 地 577平 方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米 ,建 筑 面 积 252平 方 米 ,其 中 骨 灰 堂 面 积 40
               1983年 10月 ,全 市 对 《革 命 烈 士 证 明 书 》       平 方 米 。1988年 春 ,县 府 拨 款 1.3万 元 ,移 地 再

           进 行 换 发 和 补 发 。全 市 经 核 实 有 259人 换 、补 了      次 重 建 烈 士 陵 墓 ,并 立 碑 题 词 。 1984年 10月 ,
           《革 命 烈 士 证 明 书 》。 其 中 市 区 66人 ,嘉 善 23       海 盐 县 为 纪 念 新 四 军 自 浙 东 北 上 抗 日 ,遭 国 民
           人 ,平 湖 42人 ,海 宁 61人 ,桐 乡 35人 ,海 盐 32        党 围 袭 牺 牲 的 烈 士 ,在 澉 浦 村 建 烈 士 陵 墓 。陵 墓
           人 。 所 有 烈 士 均 登 录 烈 士 英 名 录 ,永 久 保 存 。      占  地  面  积  1356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600平 方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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