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5 - 《嘉兴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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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篇    公  安  司  法

        举 、申 诉 10957件 次 (含 举 报 6229件 次 ),其 中 :       两 个 省 辖 市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随 之 撤 销 ,分 别

        控 告 检 举 7517件 ,占 68.6%,申 诉 310件 次 ,占         建 立 嘉 兴 、湖 州 两 个 市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12月
        2.8%;其 他 3130件 次 ,占28.6% 。                   嘉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建 立 ,辖 市 属 城 、郊 两 区 人
                                                     民 法 院 和 嘉 善 、平 湖 、海 盐 、海 宁 、桐 乡 5县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审 理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人   民   法    院
                                                     讼 法 》规 定 的 应 当 由 中 级 法 院 一 审 的 反 革 命 案
                                                     件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的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涉 外 案
            1949年 6月 ,嘉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接 管 国 民 党        件 和 在 本 辖 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民 事 、经 济 纠 纷 案
        嘉 兴 地 方 法 院 。8 月 1 日 嘉 兴 市 政 府 设 司 法 科 ,     件 ;审 理 二 审 刑 事 、民 事 、经 济 案 件 。 1986年 10

        负 责 刑 事 、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                     月 后 ,增 加 了 行 政 争 议 案 的 审 理 及 经 济 纠 纷 案
            1950年 5月 12日 ,嘉 兴 县 人 民 法 院 建 立 。        的 执 行 业 务 。

        随 后 ,各 县 人 民 法 院 相 继 建 立 。
                                                     【刑 事 审 判 】
            1950年 9月 ,浙 江 省 人 民 法 院 嘉 兴 分 院 建
        立 ,管 辖 嘉 兴 、嘉 善 、平 湖 、海 盐 、海 宁 、桐 乡 、崇           从 1950年 地 区 、县 (市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建

        德 、吴 兴 、长 兴 、德 清 等 10个 县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立 ,至 1990年 底 ,共 审 结 刑 事 案 件 53500余 件 ,
        业 务 工 作 ,审 理 二 审 刑 事 、民 事 案 件 和 复 核 判 处      处 理 被 告 近 51000人 。 其 中 嘉 兴 县 (市 )法 院 共
        3年 以 上 不 满 7年 有 期 徒 刑 的 案 件 。1952年 10        审 结 15600余 件 ,处 理 被 告 15200余 人 。中 级 法
        月 ,嘉 兴 分 院 撤 销 ,不 久 ,改 设 嘉 兴 巡 回 审 判 组 。     院 审 结 刑 事 上 诉 、抗 诉 案 3150余 件 ,复 核 刑 事

         1953年 7月 ,浙 江 省 人 民 法 院 嘉 兴 分 院 恢 复 ,       案 5260余 件 ;办 理 劳 改 减 刑 、假 释 案 1720余
        管 辖 范 围 扩 大 到 嘉 兴 、嘉 善 、平 湖 、海 盐 、海 宁 、      件 。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惩 处 了 反 革 命 分 子 和 其


        桐 乡 、崇 德 、德 清 、武 康 、吴 兴 、长 兴 、安 吉 、孝 丰 、     他 危 害 社 会 的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维 护 了 社 会 秩 序 ,
         临 安 、昌 化 、于 潜 、余 杭 17个 县 和 嘉 兴 、湖 州 2       保 护 了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民 的 财 产 权 利 ,人 身 权 利
        个 市 人 民 法 院 。                                和 民 主 权 利 。
             1955年 2 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初  审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撤 销 嘉 兴 分 院 ,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以 前 ,刑 事 案 件 均 由 各 基 层 法
        建 立 嘉 兴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嘉 兴 地 区 所       院 一 审 。 1980年 《刑 诉 法 》实 施 以 后 ,反 革 命 案
        属 17个 县 市 的 审 判 业 务 工 作 ,审 理 二 审 刑 事 、       件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以 上 的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涉 外 案
         民 事 案 件 ,复 核 判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件 由 中 级 法 院 一 审 。 40年 来 ,地 (市 )和 县 (市

        刑 和 死 刑 案 件 。 1956年 9月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区 )初 审 刑 事 案 件 收 结 案 平 均 每 年 1300余 件 ,
        立 审 判 委 员 会 。1958年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地 区 中       但 在 不 同 时 期 收 结 案 的 差 距 比 较 大 。50年 代 年

        级 法 院 辖 嘉 兴 、平 湖 、海 宁 、桐 乡 、吴 兴 、长 兴 、德      平 均 结 案 3170件 ,是 刑 事 收 结 案 最 多 的 时 期 。
        清 、安 吉 8县 人 民 法 院 。 1961年 下 半 年 起 地 区        其 中 反 革 命 案 件 占 40%以 上 ,也 是 反 革 命 政 治
         中 级 法 院 辖 嘉 兴 、嘉 善 、平 湖 、海 盐 、海 宁 、桐 乡 、    案  件  比  例  最  高  的  时  期  。  仅  1950 年  下  半  年  至
        吴 兴 、长 兴 、德 清 、安 吉 10个 县 人 民 法 院 。           1951年 9月 的 镇 反 中 ,审 结 的 反 革 命 案 件 占 同
            “文 化 大 革 命 ”开 始 后 ,公 检 法 机 关 实 行 军       期  刑  事  结  案  总  数  的  63%。 60 年  代  年  平  均  结  案
        管 ,中 级 法 院 被 地 区 公 安 机 关 军 事 管 制 委 员 会       1005件 ,不 到 50年 代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反 革 命
        第 三 办 公 室 取 代 。 1973年 1月 ,地 区 中 级 法 院        案 占 18.5%,比 例 大 大 缩 小 。 70年 代 年 平 均 结
        正 式 恢 复 。                                    案 460件 ,是 刑 事 收 结 案 最 少 的 时 期 。原 因 除 人
             1983年 8月 ,嘉 兴 地 区 划 分 为 嘉 兴 、湖 州        民 民 主 专 政 政 权 巩 固 ,犯 罪 率 正 常 下 降 外 ,还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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